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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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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50728 【实施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环境管理

【标准号或文件号】中石化[1995]绿委字4号 【章名】全文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石化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绿化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化总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化和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各单位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加强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努力提高绿化质量。

第五条 各单位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植树和其它绿化任务。

第六条 对在绿化事业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单位绿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搞好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各单位制定基建总体规划时,应征求本单位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把绿化规划纳入总体规划中。 第九条 各单位的绿化规划应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等。

第十条 新建企业必须保证绿地面积不少于建设面积的30%;新建和扩建区域的绿化投资,应纳入基建投资、社会福利费或生产成本之内,住宅区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积极加强苗圃、草圃、花圃等绿化基地的建设,以适应绿化建设需要。

第十二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地方特色和行业特点,以植物造景为主,以具有抗污、净化功能和抗病虫害的乡土种树为主。工厂生产区应根据防火、防爆及安全卫生的要求,选择利于阻燃、滞尘、吸收有害物质、减弱噪音、无飞絮的植物。配置小品应适当合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绿化工程,必须经本单位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并根据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具有设计和施工能力的企、事业绿化主管部门,有权自行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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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单位职工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对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的绿化主管部门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用于完成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所属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的绿化及保护、管理,由林权所属的单位负责。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已占用的绿化用地限期归还。因基建临时占用的,须经本单位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此绿化地的恢复费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破坏。对绿地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林权所属单位的绿化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在公共绿地附近或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须经公共绿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保证不对绿地的花、草、树木和园林景观及绿化设施造成影响和破坏,否则公共绿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迁出,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电力设施、管网和设备的安全使用而必须砍伐或修剪树木时,须经本单位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临近电力、电讯设施、管网设施和消防设备等处的绿化,应遵循以下距离规定:

1、 地下管线外缘距行道树树干中心不小于0.95米。

2、 架设电杆、消防设备距树干中心距离不小于1.0米,高压输电线路的下方不得栽植高大的乔木。 3、新建架空线路或管网与已建绿地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统筹兼顾,互相协商,服从整体规划的安排,但必须报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居住区和街道绿地及公共绿地内插建其它建筑,如确因生产和生活需要插建的,须经本单位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实行统一严格管护,严禁砍伐或迁移。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的古树名木,须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报批,并做好妥善的迁移计划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绿化事业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犯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当地政府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处罚细则。

第二十七条 对各单位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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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者,由本单位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政府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石化总公司绿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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