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放权;管理监督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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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2012年11月,“十”总结了“十七大”以来的工作情况,提出了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展望。“十”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包括简政放权、行政层级优化与协调机制改革及管理监督方式创新三个方面。对比分析“十”报告和《决定》中的改革内容可以了解到,《决定》对“十”提出的改革任务进行了细化。为了掌握城乡规划管理的改革方向及宏观层而的内容,需要针对“十”报告和《决定》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梳理(表1)。
表1“十”报告与《决定》中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内容
“十”报告 《决定》中的细化
简政放权 1.最大限度的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
2.取消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的审批;规范、提高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效率
3.直接而向基层、量大而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社会经济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4.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
行政层级优化与协调机制改革 1.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2.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通.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及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
管理监督方式创新 1.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
2.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3.必须构建决策利一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利一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4.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城乡规划的新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决定》的通过,代表了我国将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最深入的一次改革,关系着中国未来长远发展的结构性改革。
2.1改革的四大方面
(1)
强调市场化流转和配置,做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以保障征地补偿中农民的权益曰。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行政层级优化与协调机制的改革应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
(2)财税改革
“十”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而深化改革的重点,税制改革成为推进城乡税收公平和一体化的重要手段。为实现税收公平、效率提高和一体化的设想方向,对应到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管理与监督方式创新,以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和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3)金融改革
为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金融体制由政府主导型逐步向市场主导型转变,其本质特征就是国家推动下的金融制度变革和创新,其突破口和方向将是提高金融配置资源效率,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这也与我国城乡规划体制管理改革中的简政放权相对应。
(4)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消除权益差距及城乡差距,实现待遇平等,这与我国城乡规划体制管理改革中简政放权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相对应。
2.2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新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意味着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而临新的变化。城市建设管理创新要求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完善设市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以有序地改为市;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
3城乡规划管理的对策
3.1简政放权与城乡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管理的权限需要朝着管理分权的方向进行改革,满足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需求。但管理权限的分配不宜过度分散,应以宏观调控为指导方向,妥善处理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以资源集约为方向,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以注重社会和环境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建立区与区质检的相互协调统一机制。
3.2组织协调与城乡规划管理
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提出协调行政运行,对城乡规划管理最迫切的要求是城乡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融合,主要是从人口、用地规模方面突出城市发展“规模协调”的重要性,确保编制期限内城市发展方向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一致性。
4.3管理监督与城乡规划管理
管理监督主要包括内部和外部两套系统:管理监督工作主要由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外部系统对城乡规划的管理主要以公示和规划委员会审查等方式进行。
首先,在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中,以创新管理监督方式对内部系统进行优化。通过健全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改革行政复议体系和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等决策机制改革措施,改变政绩显化对规划战略造成的不良影响,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政绩偏向,以推进城乡规划管理的健康发展。其次,从公共利益出发,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和监督有力的权利运行体系,依法公开权利运行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利制约和协调机制;引入社会管理监督,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系统,降低既得利益者在城市开发过程中的影响程度。
结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而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阶段,进入到了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城乡各类建设活动需要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下开展,而在新型城镇化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要求城乡规划管理做出应对,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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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
前言
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城乡规划怎样开展,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可以科学、合理、有效的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和布局城乡比例,一直都是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探索的一个方向。城乡规划建设在开展的过程中,不能背离其公共政策的本身属性的同时,还要在活跃地方经济保护地方生态,和地方自然环境。所以城乡规划管理,要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为依据,落实对各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管理的要求。只有城乡规划建设质量有了保障,那么城市化建设,甚至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质量也就在根本上得到保证。
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的背景
(一)新《城乡规划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化的步伐也实现了逐渐加快的目的。在我国城市化建设实施的过程中,城乡规划发挥出的促进作用无可替代。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核心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基于城乡规划,在我国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以及城市化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我顾针对城乡规划专门制定并出台了新《城乡规划法》。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发展趋势
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不但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还细化了城乡规划工作中的责任划分,并在此基础上不但进一步确立了城乡规划工作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羁束关系,还特别针对规划法的作用和定地位,进行了详细的控制性分析。新《城乡规划法》较之前更加突出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的“实质性”,这就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进度。
二、有关《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和落实《城市规划法》的状况
虽然我国在城市化建设发展得到过程中,为了保证城市化建设的质量,曾针对规划工作制定了《城市规划法》。但是《城市规划法》的出台,并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因为《城市规划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细化明确了规划工作。但是针对规划和管理的关系,却没有真正给出法制化明细,而且建设发展的速度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往往滞后性或不健全。这就导致很多城市,在落实《城市规划法》的过程中,出现落实方式不一、标准不一、落实程度也不尽相同的状况,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法治意识不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随意性大的情况。溯本求源的看,《城市规划法》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落实,主要还是因为《城市规划法》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三、原城乡规划管理控制性细规划
我国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三十几年的时间里,表现出“超常规”发展的状态,所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带动下,我国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也十分迅速,但是我国的城乡规划编制却在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面前,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而且编制水平也满足不了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需要,这就导致规划编制在深度方面、完整性方面的提升空间还很巨大。在规划编制还未完善之前,为满足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以及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地方政府和规划职能部门,不得不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既有的“成文”规划为依据,开展规划管理工作。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和规划编制严重之后的矛盾,但是这样开展规划管理工作仍然仿佛如履薄冰,因为者极有可能违反我国“依法治国”的行政原则。
四、《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缓解了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和规划编制严重之后的矛盾,也是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和规划职能部门,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既有的“成文”规划为依据,开展规划管理工作,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行政原则的破坏,我国针对规划工作新出台了《城乡规划法》。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不但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还细化了城乡规划工作中的责任划分,并在此基础上不但进一步确立了城乡规划工作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羁束关系,还特别针对规划法的作用和定地位,进行了详细的控制性分析。新《城乡规划法》较之前更加突出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的“实质性”,这就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进度。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促进,未来城乡规划工作完成时的质量,也在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科学化、合理化、高效化发展方向迈进的目的。新《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可治”的目的。
五、高质量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建议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为城乡规划工作以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合理依据的目的。只有根据新《城乡规划法》编制城乡规划才能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才能实现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的目的。。因此,城乡规划实施后.科学合理性,政策导向性以及利益协调性特征在规划编制中将更加凸显。
(二)要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要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供切实科学合理的依据,再次,不能任意规划基地,随意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更要坚决防范以开发建设项目为执导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始终充分认识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房地产权益人的影响。
(三)目前,一些城市正在研究和试行的“城市规划管理单元” 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对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很有借鉴价值。必须基于空间单元和社区单元结构才能保证详细规划的合理性,没有合理的逻辑结构和相对整体性的规划编制不能成为“规划编制”还要必须做到严密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性。
六、结语
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进程,进而也会造成对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影响。所以新吗《城乡规划法》的推出,不仅仅意味着我国法制进程方面的日益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城乡规划的发展提供了促进作用。新《城乡规划法》较之前更加突出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的“实质性”,这就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进度。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并蜕变,这不仅仅可以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向前发展的进程,还能有效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效率。《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城乡规
划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城乡规划法》确立了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羁束性关系.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法治化的巨大进步。在实践中,这一新的立法内容必将对现行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方法带来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将对规划的编制.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满足我国未来城乡规划建设。
参考文献:
[1] 赵民.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治化——谈《城乡规划法》所确立的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羁束关系[J].城市规划,2008,32(1):51-53,66.
关键词:城乡规划;体制改革;规划编制
1 规划管理体制现状分析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城乡规划工作必将进入一个崭新时期,面对日新月异的城乡发展,城乡规划管理必将面临新的挑战。在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上仍存在许多问题。城乡规划管理机构严重不健全,无规划管理专业队伍,村镇建设中选址不当(甚至无选址)、乱占耕地、违章建设、杂乱无章、功能不合理、风貌不协调的现象比比皆是,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偏低,专业院校毕业生由于受编制、人事规定和各种关系的制约,很难直接进入管理部门,多数管理部门形成数年未进正规规划专业毕业生的现象。由于城市发展,规划区、建成区拓展,规划管理业务成数倍增加,而受机构编制制约,人员严重缺乏,管理难以到位;还有是人员质量不高。部分规划部门人员的知识结构或构成不合理,知识老化、单一,难以适应现代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
2 深化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进精细化管理,就意味着将复杂、混乱的城市部件科学分类,将目标不同、运转方式各异的基础单元、事件统一到一个大的目标体系中,解决城市基础设施的“短板”,使各类设施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减少各种矛盾和冲突,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机制,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加强城市管理意味着城市能够以较小的投入产生更大的效益,可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吸引更多的企业、更多的要素向城市聚集,从而解决城市发展环境不优、民营经济不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快、现代服务业滞后等问题,发挥城市聚焦辐射效应,做大做强中心城市,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进精细化管理,可以加快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人民生活、企业生产提供更加顺畅的公共设施,更加优美的环境,更加公平、高效的公共服务,减少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促进城市社会和谐发展。
3 完善规划管理体制的建议
城市规划的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过程,其实际运作有赖于整个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相互协调,为使城市规划能真正对城市建设起到指导作用,有必要对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加以完善和提高,求实创新。
3.1 加强和完善规划编制工作与实施相结合
人们常说规划是“龙头”,规划编制方法不改进,编制水平不提高,规划管理就如无源之水。因此,改进规划管理实施机制,首先必须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建立为规划能够实施而编制规划的思想,规划编制部门应加强信息的沟通,广泛收集资料,充分掌握上层规划的内容及编制动向,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加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及空间范围上的覆盖率,作为指导城市建设和进行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的最切实依据。
其次,为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规划编制单位应深入实际,现场踏勘,对规划的每一个重点地块都要充分了解,掌握信息,为规划的可实施性进行充分论证,要让公众理解和支持规划管理工作就必须先让公众了解规划,所以必须加强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广泛征求意见,将规划成果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传媒向社会公布,为今后的规划能够顺利实施打下基础。
3.2 强化措施,规范土地管理
城市土地是城市规划、建设和未来发展的第一资源,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受城市土地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城市规划蓝图的实现,因此,为了有效的实施城市规划,必须加大城市土地管理的力度。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二、三级土地市场,对用地行为及土地交易实行扎口管理,同时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使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城区的闲置土地和“退城进郊”置换的土地,实行储备管理,纳入地方土地储备库,统一经营。
对于被征地、拆迁及城郊想利用区位优势进行建设的农民,可以按照村庄布点规划,通过新农村建设的方式加以引导进行按规划建设。一是划定建设范围。对城郊结合部及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庄,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类指导、适度集中”的原则,综合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划定村民住宅建设范围。二是制定具体标准。建设选址应选择区位优势大、集聚程度较高、有一定基础设施且利于多个村组集聚的中心村或组。新建的村民集居区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严格控制低密度,低层住宅。三是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到集居区内建设,同时对原居住地进行严格的规划控制,加强管理,杜绝违章建设的产生。
3.3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强化规划调控作用
城市规划管理作为公共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具体管理方法的改进对于推动规划的实施也具有相当大的作用。管理的手段可以是运用法律手段和经过科学决策的行政手段,也可以是运用经济手段和物质技术手段,同时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成果向公众传播信息,规范管理。例如,开发商在进行开发建设时,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经批准就可以允许适当提高容积率,用提高容积率作为规划管理手段的奖励方式,这就是规划管理部门的一种调控方法。
其次利用现代的先进网络技术,加大规划宣传力度,公布规划信息,使管理部门与公众之间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关系,有助于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社会对规划管理的支持和协作。另外,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克服规划管理中出现的片面性,消除过分拖延和不适宜的折衷。规划的制订、实施过程民主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尊重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有了公众参与的这种决策、监督机制将促进城市规划借助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实现既定的规划目标。
3.4 构建规划决策机制,建立完善规划委员会制度
规划管理决策是城市建设的中心环节,关系到城市建设管理的最重要的活动,在当前工业、信息突飞猛进的时代,为解决规划实施及管理中的问题,避免
规划编制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及“拍脑袋”决策等现象,就必须构建规划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制度。建立规划委员会,可以进一步提高政府综合科学决策水平,创新规划理念,加强对规划建设的领导,同时它也可以发挥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作用,统筹空间资源,完善功能布局,有效决策各项建设,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则是政府重大规划决策咨询机构,对各类重大决策、规划方案和专项规划提供前期咨询。本着科学合理、集体讨论、集思广益、促进发展的原则,从各个不同领域、不同角度探讨发展思路,为规划委员会审批重要规划做出重大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3.5 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城乡规划职能越来越突出的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发展、城市空间资源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有力手段,城市规划及管理水平越来越突出的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城市规划是政府的职能,是龙头,是建设的依据,是关键。
因此为了加强规划的管理,应理顺当前的规划管理体制,成立单独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纳人政府系列,统一行使规划管理权,以便更好的为城乡规划提供组织保障,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发挥区域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队伍,把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经费纳人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明确重点。城乡规划建设关系到我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全局。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认真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建设;要通过编制和实施省、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从实际出发,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切实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城市布局结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战略部署,突出抓好中心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好镇域内居住区、工业区和农田保护区等,促进产业和社会发展向中心镇集聚。
二、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程序,切实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各地制定城市规划,要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规划审批前必须组织论证。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建立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调整规划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城市建设必须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严禁随意拆建,不得破坏原有的风貌和环境。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
关键词:行政管理;改革;城乡规划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革,但是过去计划经济存在的政府管理和控制仍然影响着当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因此,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良好发展,实现贯彻我国新时期行政管理体系的发展需要,落实行政管理体制成为我国城乡规划改革的重要基础。
一、当前城乡规划一体化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农村产业发展落后于城市
在改革开发的初期,为了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提升我国城镇化建设水平,我国社会经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从而使得我国城市形成了对劳动力、资本和其他生产资源的吸收能力,我国城镇居民水平逐渐提高。但是相比起来,由于政府重视城市内部建设,但是却忽略了对农村的建设,导致农村基础建设水平较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也难以提升,农村发展由此进入农村劳动力流失,外来生产力进不来的恶性循环。
(二)城市规划不科学,盲目扩张严重
随着人们对于住房需求和要求逐渐提升,各地政府为提升当地城市化的建设步伐,加大房地产开发规模。然而在此过程中,随着新城区的不断开发,农村用地和水资源被占用。比如说:修建水坝、建造人造公园、占用周边耕地,等等。但这样做由于片面考虑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却忽略了农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目前的城乡规划中整体协调不足
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国家以工业化发展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主体,并以重工业发展道路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经济发展战略,实行以户籍管理体制作为城乡分割的主要例行体制。即在彻底贯彻旧体制的基础下,发展我国工农经济,以周边带动城市的战略手段,推动我国城市经济发展。因此,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倡导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但是却仍然惯用着传统的旧经济体制,而这必然会导致我国在进行城乡规划过程中,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出现不协调的局面,从而导致城乡产业结构的失调,社会矛盾与企业差异化越加严重。
二、结合新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城乡规划一体化问题的建议
(一)构建城乡一体化的规划工作机制
重视城市建设的同时,同样注重农村建设,通过以城市带动农村,以农村为发展重点,实现各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首先要做的就是各个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协调合作,避免出现职能的冲突,如果有必要,可以成立相应的城乡统筹规划部。对我国城市的建设的土地征用以及水资源的调度进行合理安排,并保证农村建设的资源和城市建设资源是一样的,以城市带动农村发展。
(二)重点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对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我国农村发展的基础条件,应充分结合我国农村目前发展状况,需要最先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而这其中就包括了对农村医疗、教育、交通以及文化休闲设施的建设。并且各地政府不仅需要做到建设,同时还需要准确地根据农村目前需求情况,引导社会力量和商业力量参与到对农村建设发展当中。比如说鼓励私立医院、私人教育机构,等等,同时在政策上做出相应的优惠政策,加大对企业和劳动力的吸引力。
(三)积极贯彻城乡跨区域合作交流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革当中,在新时期环境下,实行区域合作能够充分地利用当地的资源,并进行资源和经济的互补,促进两地的产业化经济结构的重组或升级。另外,随着我国对交通建设力度的加大,打破了传统的经济发展建设的区域性束缚,有效地引进先进的技术以及人才,这对于推动我国新农村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城乡管理的优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下,应该正确认识到我国城乡规划中正面临的问题,并且根据我国所处的新时期的时代背景下,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而找到解决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问题,保证我国城乡规划将更加有效和科学地为建设我国农村和城市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张璇,刘冰洁.新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城乡规划管理应对[J].规划师,2014,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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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课程建设;学生;问卷调查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7-0076-04
一、引言
中国的高等教育目前已由精英教育进入到大众化教育,由规模扩张向内涵建设发展,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成为高等教育的核心,而决定该核心的是教与学的交融与课程体系,作为“授体”的教师和作为“受体”的学生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在不少高校,针对教师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制度、监督机制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但忽略了学生对教学质量的关键作用,我们强调的“以学生为本”只是单一地强调学生的地位,并未将学生完全融入教学体系中。即使再优秀的老师,再好的教学手段,学生不愿学、不努力学,也很难培养出优秀的人才。高校的课程设置是基于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特色、知识体系等诸多要素的系统工程,但我们却忽视了作为课程“受体”的大学生,“授”与“受”的有机融合才能确保优良的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别是始于1998年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已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思路、办学模式、课程体系、实践能力培养与强化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已形成了具有各校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的教学体系及培养方向。2016年,第一批新专业学生已进入大三,很多高校已在新专业培养目标、定位、课程体系等方面开展了研究,如赵映慧等对东北农业大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课程体系进行了完善,强化了实践课程,杨立国等从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模式三方面探讨了“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R档氖导教学体系建设,李春妍等和宋红梅就“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的专业课程优化改革进行了探讨。这些成果对于新专业课程优化有很好的借鉴,但部分高校新专业课程体系大多仍以原专业为基础,强调各校的学科优势与特色,忽略了学生在课程建设中的作用,对教学中出现的部分学生对一些课程无兴趣、不主动、应付考试的现象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影响了教学质量和学生能力培养。鉴于此,本文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为例,通过对“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问卷调查,通过量化指标了解学生对不同课程的喜爱程度,了解学生对课程设置的需求,从学生的角度探讨课程体系的合理性,探讨课程建设中“授”与“受”的平衡与和谐。
二、研究方法
采样问卷调查方式,调查对象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2012级“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和2013级、2014级、2015级“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对所有开设课程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喜爱度、对专业学习的贡献度等指标选择。选取贡献度、重要度、喜爱度三种指标,贡献度(大与小)、重要度(重要与不重要)、喜爱度(喜欢与不喜欢)=各指标选择人数/调查问卷总人数×100,通过选取比例排序反映学生对某一课程的态度。
三、调查结果与讨论
参与调查的学生141人(2012级49人,2013级35人,2014级28人,2015级29人),收回有效问卷1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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