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党员档案随人事档案一起转出学校的,可以将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人才交流中心。党员档案和人事档案分开转出学校的,党员档案可以存放在所到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保管。但不同的地区对于毕业生档案的存放地点的规定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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