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具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法律规定,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六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战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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