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的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亲属是不可以发言的,但是经承办法官许可的,可以发言。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调解无效,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制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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