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归还后如何处理相关的押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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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租赁押金的处理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租赁人应当及时归还租赁物,出租人应当在验收租赁物并确认无损坏、欠费、违约等情况后,立即返还租赁押金。 如果租赁物发生了损坏、欠费、违约等情况,出租人可以从租赁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遇到扣除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六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交还时对租赁物及相关权益的归属、使用状况进行检查,扣除有关租赁物损害及赔偿、应付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等款项及因解除合同产生的合理费用后,应当返还租赁押金。租赁押金扣除后仍有不足部分的,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偿;扣除后余额应当返还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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