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产房的分割办法如下:
1、对于夫妻双方均可购买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2、已购公房的分割:婚后购买的,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平均分割等。
公有住房可以进行买卖,原则为,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购房同步进行,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优惠的住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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