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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一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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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的,他国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原则。

(3)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5)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6)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支持受害人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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