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是有一定的条件。1993年5月29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次外交大会通过的《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国际收养公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难题。该公约以保护儿童利益,防止拐骗、贩卖儿童或用儿童作交易为出发点,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关于儿童保护及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为基础,就收养行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于2005年4月27日正式批准加入了该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国际收养的基本程序要求。大致来讲包括:
1、收养人向本国负责国际收养的机关提出申请;
2、收养国负责国际收养的机关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收养人的要求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
3、收养国负责国际收养的机关将报告转交被收养人所在国负责国际收养的机关;
4、被收养人所在国负责国际收养的机关对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
法律依据:
《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第四条
原住国的主管机关只有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本公约范围内的收养:
(一)确认该儿童适于被收养;
(二)在充分考虑了在原住国内安置该儿童的可能性后,确认收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三)确保:
1.已与须经其同意方可进行收养的个人、机构和机关,进行了必要的协商,且上述个人、机构和机关已被适当告知其同意收养的后果,特别是收养是否终止儿童与其出生家庭的法律关系;
2.上述个人、机构和机关已经自主地按符合要求的法律形式表示了同意,该项同意应以书面方式作出或经书面证明;
3.该项同意不是因给付了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而获得,且没有被撤回;
4.在要求征得母亲同意的情况下,该项同意是在儿童出生后作出;
(四)考虑到儿童年龄和成熟程度,确保:
1.在要求征得儿童同意的情况下,已与该儿童商议并适当告知其收养的后果和其同意收养的后果;
2.儿童的愿望和意见已给予考虑;
3.在要求征得儿童同意的情况下,儿童已自主地按符合要求的法律形式表示了同意,该项同意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或经书面证明;
4.此项同意不是因给付了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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