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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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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 制定了《江 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 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 力,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对江苏省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 业、承

担南通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获南通市级以上高层次 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 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 收入在 40000 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 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 型中小企业。

2. 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 于科技

型中小企业:

(1) (2)

依法在江苏省范围内登记注册 ;

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

(3)

术;

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 有技

(4) 3.

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5%以上。

对满足第二条第 1 点或第 2 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分为中 型、

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 ;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 ; 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 2. 3.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 ( 见附件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企业“如东县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 复印件 ) ,企业职工

和研发人员花名册 ( 见附件 2);

4. 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 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及利润 分

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二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

5. 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 ( 复印件) , 其

中:通过受让、 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 具的变更证明 ; 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主管机 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

6. 研发活动证明材料 ( 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 ( 查

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 ( 含)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证 明材料)。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南通市级以 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获南通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 人员创办的企业,仅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证明材料 ( 证书或者 文件复印件 )和以上 1 的封面及 2、3、 4点要求的材料。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确认程序: 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

条件的企业, 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 按照第三条要求向县科技局提交 申请材料, 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由县科技局统一 报省科技厅备案。 凡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县科技局将向企业颁 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 理,作为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 ; 同时引导金融、创投等机构 加大资金支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 省及地方科技金融信 息服务平台优先为其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对接等科技金融服务。

第五条 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登录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 平台(网址: ), 填写《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申请确认每年二批, 申请受理截止 日期为每年的 6月 10日、12月 10日。

第七条 对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每二年复核一 次,复核时间和复核时企业所须提供的资料同申请。 对已不符合本办 法第二条要求的企业, 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对存在提供虚假 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第八条 本细则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行文之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

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 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 力,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对南京市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 业、承

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 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 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小 企业。

2. 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 于科技

型中小企业:

(1) (2) (3)

术;

依法在南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 ;

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

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 有技

(4) 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5%以上。

3. 对满足第二条第 1 点或第 2 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分为中 型、

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 ;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2000万元以下、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 ;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 2.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 ( 见附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3. 4.

企业研发人员花名册 ;

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末财务报表 ( 若当年新办企业, 则提供上一 月

度的财务报表 );

5. 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专有技术 证明材

料 (复印件);

6. 研发项目立项报告。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

承担市级以上科 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 的企业,仅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证明材料 ( 认定证书或立项文 件复印件)和以上 1的封面及 2、3、4 点要求的材料。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工作, 重点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 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 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科技型 中小企业。按照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予以相关政 策扶持,优先支持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引导金融、创投等机构加大 资金支持,优先为其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对接等科技金融服务。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确认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要求向各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合格后统一报市科委高新处,每年 6月和 12 月前市科委组织审核, 正式发文确认,并报省科技厅备案。溧水、高淳县和高新区 ( 一区多 园)管委会制定本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开展科技型 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并报市科委、省科技厅备案。凡经确认的科 技型中小企业,统一颁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填写《备案科 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登录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条 对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将作为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 服务对象, 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考 核。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企业, 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 格,不再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对存在提供虚假信 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申请确认每年两批, 申请受理截止为每年的 5月 5日、11月 5日。

第八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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