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湖州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成都湖州商会,英文译名:The H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engDu, 英文缩写:HC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湖州或对湖州有深厚感情的在川投资经营的不同行业和从业者自愿参加,并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在川经商的湖州企业和个人,以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创新沟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事业平台、促进企业发展,繁荣川、浙两省,成都、湖州两地经济为目标。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成都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登记机关为成都市民政局。本会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四川办事处、湖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在四川省成都市盐市口财富中心B栋220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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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川、浙两省、成都和湖州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加强与全国乃至全球的浙商、湖商的联系,共同投资建设,壮大浙商、湖商实力,推动四川及整个西南地区的发展,造福百姓。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促进会员间的合作,增进相互间了解,增强凝聚力。
(四)多渠道关心和帮助解决会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会员提供项目以及人力资源、资金、产品、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培训以及与外界的交流、考察和学习,不断拓宽会员视野,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六)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用好用活这些政策,同时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七)充分利用商会的资源优势,承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建立商会网站,不定期编印商会刊物,展示商会形象。
第三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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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商会工作并愿意按期缴纳会费;
(三)在川发展的、或位于西南地区的湖籍商人、湖籍企业代表及其所设立的机构。
(四)同湖州有经贸往来或对湖州及湖商有深厚感情的非湖州籍商人及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入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会长会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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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关心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发展本会会员;
5、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
1、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等。
2、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费收留办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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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按年缴纳,每年在六月底以前交齐。会长缴纳10 万元/年;常务副会长缴纳 5万元/年;副会长缴纳1 万元/年;常务理事缴纳 3000元/年;理事缴纳 1000元/年;会员缴纳 500元/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委员会。
上述组织机构均由选举产生,并实行任期制。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理事会。理事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商会《章程》;
2、选举理事会、监事会和罢免理事;
3、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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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听取并审议监事会的报告;
5、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理事会会员的名额,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商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成都湖州商会。
第二十条 会长委员会委员(即常务副会长)和会长,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委员会委员由会长提名选举产生。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0-12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为人公道正派,思路清晰,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在本地域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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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有最后决策权。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二)会长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委员会会议,并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提名监事会主任;提名聘用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有关会议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它的会长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秘书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日常文件处理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会长委员会会议及商会其他各种重要会议的服务工作,负责商会领导参加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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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联系、接待、处理与各级政府、兄弟商会的各种事务;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代表商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委员、会长委员会委员和会长,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本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理事会产生新的理事会委员、会长委员会委员和会长。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监事会主任由会长提名,并由理事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维护本会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二)检查本会决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会长委员会委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委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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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持开展民主测评,并将结果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1、为拓展商会开展的业务活动,日常办公费用开支;
2、组织各项活动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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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益事业开支;
4、工作人员工资报酬等开支;
5、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按国家法律法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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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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