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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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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第4期 V01.29.No.4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m ̄of Xihua 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l Sciences) 2010年8月 Aug.2010 ・法学研究・ 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立法思考 赵泽君邓伟强 重庆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摘要:在社会纠纷急剧增多的今天,实践中存在的诉讼拖延是我国民事诉讼不可回避的问题,快速解决民事 纠纷因此也成为理论界、立法界以及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但是迄今为止,立法中所设置的为提高诉讼效 率的程序、制度以及条款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践部门还没有找到提升民事裁判效率的有效办法,理论界尚未 见到对诉讼拖延的治理进行系统分析。为尽可能地快速解决民事纠纷,减少拖延诉讼的机会,需要从民事诉讼整 体的角度建构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立法 中图分类号:DF7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8505(2010)04一O112—07 Legislation Thinking on the Mechanism of Civil Dispute Quick Settlement ZHAO Ze-jun DENG Wei—qiang (Law School,Southwest University of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401120,China) Abstract:With drastic growth of social disputes nowadays,delays in civil proceedings are unavoidable.To resolve civil disputes quickly has turned to a pressing issue that theorists,legislators and practitioners are commonly concerned about.However,the proce- dures,systems,and terms set by legislation to improve the efifciency of civil prceoedings has not yet played their parts,and neither have the substantive departments found effective methods to enhance the eficifency of civil tria1.Furthermore,theorists do not do sys・ tematic analysis of delays in the proceedings.In order to resolve civil disputes as rapidly as possible,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re- duce the opportunities of delay in civil proceedings and to construct the quick resolution mechanis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litiga— tion as a whole. Key words:civil procedure;quick resolution mechanism;legislation 一、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含义和意义 诉讼程序是一套前后呼应、紧密结合的制度系 统,因此,要提高审判效率,防止诉讼拖延,不能仅靠 个或几个程序的实施,还需要一整套紧密联系的 一程序机制和制度。 (一)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含义及特征 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是指为提高民事诉讼 效率、促进民事纠纷顺利解决以及防止诉讼拖延而 设置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制度的整体。 从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的角度考察,民事诉讼 快速解决机制具有如下特征: 1.价值的侧重性。在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公 正和效率都是民事诉讼程序追求的价值,追求效率 收稿日期:2010—07—05 或被评价是否有效率性已不再是民事诉讼某个程序 的专利,而是所有民事诉讼程序的普遍性问题。¨ 因而,迅速地解决民事纠纷也不是某一个程序的专 利,而是民事诉讼程序整体运作所要实现的结果,只 是由于分工的不同,有的程序、制度以及条款更侧重 于诉讼效率的追求而已。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就 是从侧重诉讼效率的角度建构的。 2.结构的整体性。民事诉讼程序个别环节的 快速带来的直接效果是民事案件的有限性快速。与 之相比,民事诉讼程序内在结构之间更为合理、相互 协调的整体更有利于诉讼效率的实现。换言之,具 体诉讼案件的快速解决,除了受制于某个程序环节 外,还要受到整个民事诉讼结构性条件的制约。因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09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立法研究”(课题编号CLS一130957)。 作者简介:赵泽君(1963一),男,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学研究。 第4期 赵泽君等: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立法思考 l13 此,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整体有效性更有助于纠纷 的快速解决。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不仅关注民 事诉讼程序局部的快速,更注重民事诉讼程序结构 的整体快速性。 3.内容的多元性。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是一 个快速解决民事纠纷的多元的、相互协调的有机的 统一体,只要是发挥提升诉讼效率价值的程序规则 都应该属于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范畴。因此, 从属于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是多元 的,包括繁简分流程序、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简易程 序、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理程序、灵活简便的庭审 方式、禁止或减少对同一案件重复审理的规则、诉讼 拖延的预防和治理规则,诸如中间裁决、补充判决、 审限以及期问等。 (二)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意义 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追求。正如 蒲莱斯所说:“司法机关不仅为必不可少,而且视司 法制度的效率,还是判断各国政府优劣高下的最好 标准,因为对于一般公民的幸福安宁最有密切关系 的,就是他们自信有可资以迅速确实主持公理的司 法机关。”[ 】 诉讼费用昂贵、诉讼周期过长以及诉讼拖延是 进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动因,因而寻求有效 的司法救济途径,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 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是实现及时解决民事纠纷的 有效途径。 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仅缺乏诸多 防止拖延的程序措施和制度,而且现阶段已制定的 相关制度常常面临着“被扭曲”的尴尬局面,比如简 易程序由于程序设置上的粗略,大多数环节与普通 程序雷同,无法真正发挥“简案快审”的功能,而旨 在分流诉讼压力的讼外解决机制——如人民调解、 仲裁等,因为没有处理好与诉讼的衔接问题,其效果 大打折扣。不少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不同制度,比 如管辖权异议、审限报批、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 的转换等,不但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反而是当事 人或法院处于自身利益需要为拖延诉讼提供了机 会,使得诉讼拖延以及诉讼低效率的问题日益突出, 在追求程序正义的语境下,甚至使正义成为一种 “迟来的正义”。 诉讼拖延现象的屡见不鲜,可以归结为现阶段 制度制定过程中缺乏全局考虑,“每一项改革措施 各自分离,各自针对特定的问题,与整体制度设计无 关。这些孤立的改革措施虽然在特定的时间里对特 定的问题有一定的作用,但它们最大的问题在于无 法保证整个系统的有序运转,无法使各项改革措施 相互促进”。 及时、有效且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司法 才是最有效率的司法。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考察,我 国既有诸如调解这样的高效解决纠纷的传统资源, 又有简易程序、督促程序等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现 代程序技术,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正是从整体性 的视角,弥补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提升诉讼效率的法 律漏洞,并将已有的各种资源与技术融合起来,从诉 讼内与诉讼外的衔接到案件的繁简分离,再到灵活 和快捷审判方式,使民事案件能够快速地进人诉讼 程序、得到快速和正当的诉讼结果,并能得到执行, 最终切实保证民事诉讼制度的实际效果,从而提高 司法效率。这样,从社会效果的层面来看,民事诉讼 快速解决机制,有助于让平民百姓更好地接近司法, 增加诉讼亲和性,促进司法为民。 二、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应遵循的基 本原则 在设计我国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时,我们必 须先明确该机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基本原则 确定了,才能进行具体机制的构建。笔者认为,我国 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程序分工原则 从审判程序分工的角度考察,建立起程序分工 明确、针对性强的快速程序体系,是构建民事诉讼快 速解决机制的基础。 现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适用对象模糊、定位不 明确、针对性差的弊病不但影响“简案快审”功能的 发挥,还为繁简分流、审前准备程序的进一步完善设 置了障碍。㈤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 繁简状况以及对审判程序的要求,对诉讼程序作出 明确的分工。 (二)协调原则 从案件分流的角度考察,构建民事诉讼快速解 决机制,就必须处理好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的关系。 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有简便灵活等优势,但司 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处理好两者关系而引起诉讼拖延 的情况并不少见。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对于诉讼 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力不够重视,致使一方当事人 借此拖延诉讼,如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为拖延 履行恶意起诉、仲裁前置使劳动争议变相成为“三 审终审”等。 3 为此,立法上需要完善诉讼与其他非 诉讼方式的衔接机制,形成功能互补的能满足各种 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纠纷解决协调机制。 1 l4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三)平衡原则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都存在局限性。从当事 人与法院相互作用的角度来考察,建立起两者“分 权而治,协同推进”的制度运作环境, 是防止诉讼 拖延的根本。为此,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应遵循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平衡的原则。 为了降低传统当事人主义的消极影响,近年来 西方司法改革中强化法院职权的一系列措施主要 是:法官不仅仅是一个消极的旁观者,而应当扮演起 积极的诉讼指引者的角色,帮助双方当事人整理争 点,确定议程,争取共识,减少内耗,最终达到提高诉 讼效率的目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法院职权的制约、对当事人主体 地位的维护均不够完善:一方面,法院的职权没有得 到有效的制约,法院“审限内拖延”④的现象经常发 生。另一方面,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的指导严重不 足,当事人难以驾驭诉讼进程,容易给一方当事人拖 延诉讼提供空间。因此,在构建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 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平衡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与 协助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这两种需要。 (四)宜细不宜粗原则 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是我国建国之初一直坚 持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曾起过非常大的作用。在宜 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指导下创制出来的法律条文既 原则而又粗放,无可避免地表现出内容的缺漏性、模 糊性以及不确定性。 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防止诉讼拖延的制度 和条款中存在的不合理、不明确以及相互矛盾的规 定也是引起诉讼拖延的重要原因,比如诉状规则比 较笼统、审限计算存在漏洞、管辖权争议解决方法的 繁琐以及再审程序启动的随意等,一定程度上都直 接导致诉讼拖延。为了避免当事人和法官对原则性 的条款无所适从,我国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设 置应该从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粗放型”的“宜粗 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向“精细型”的“宜细不宜粗”的 原则转变。 三、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立法建议 作为防止诉讼拖延的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是 通过其具体内容表现出来的。建构我国民事诉讼快 速解决机制时,必须十分重视具体内容的设计,要在 遵循前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做到明确、可操作性 强,使该机制中每项内容都能发挥快速解决民事纠 纷之作用。笔者认为,该机制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针对性的快速审理程序体系 审理程序是法院解决纠纷的载体和基础,针对 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程序分工上的弊病,从适用范 围上构建起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程序分工合 作的程序架构。现阶段“大包大揽式”的简易程序 难以适应民事纠纷多样化的需求,也无法达到“简 案快审”的目的。因此,要快速高效地解决民事纠 纷,就应当杜绝实践中试行的普通程序简易化的做 法,并根据案件性质细化现行简易程序,将简易程序 细分成“一般的”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并设计 比一般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快速的 审判程序, 从而建构多元的、分工明确以及针对性 强的快速审理程序体系。 1.身份案件的诉讼程序。立法上以案件性质为 依据,将身份案件和非身份案件分开。涉及身份关 系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等案件,事关身份、地 位的存在、变更、消灭,在审判原理上和规则适用上 与一般财产关系有着比较大的区别。对此,可设置 人事诉讼程序,并明确其具体适用范围。 2.财产关系案件的诉讼程序。对一般财产关系 的案件可以按照案件繁简程度,通过普通程序和简 易程序处理。尽管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 条款中可以推断出,只有复杂的民事案件才必须适 用普通程序,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 定普通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实践中简易程序向 普通程序“转换”的模糊性和随意性使得诉讼周期 被人为地拉长。因此,立法上需要进一步明确普通 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3.简易诉讼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案件繁 简状况以及对审判程序的要求,对现行简易程序进 一步细分为“一般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前 者审理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一般民商事案件,后者 则用于审理标的额极小、与一般民众日常生活息息 相关的案件。对此,立法上可以规定:简易程序的受 案范围是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租赁合同案 件,旅客、交通运输部门与旅客之间的损害赔偿案 件,当事人合意适用的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则适 用于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的给付金钱或其他替代 物的案件。 4.快速审判程序。“纠纷的类型化解决”在民 事诉讼中引人,可以有助于提高诉讼解决纠纷的能 力。 在民事案件实现了类型化后,就产生了民事 纠纷解决类型即民事诉讼程序专门化问题以实现这 类案件解决程序的效率性。⑤因为程序的种类越多, 在面临种类繁多的诉讼纠纷时,就越能保证有一个 具体的程序能够满足纠纷的解决。当然,囿于资源 有限性,不可能对每个案件设置和提供不同的程序。 第4期 赵泽君等: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立法思考 为了有法可依和便于操作,立法上对快速审判 应该增加当事人在繁简分流程序中的选择权以消减 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之问的价值冲突,从而使繁简分 流在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的情况下获得正当性。 (三)多元化的审前争点整理程序 程序作出如下规定:(1)采用列举方法确定适用范 围。当前需要快速审判的民事案件,包括农民工劳 动报酬案件;租赁合同案件;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件;城市房地产拆迁案件;扶养和赡养类案件;涉及 有季节性和时令性的农业生产案件;相邻关系案件 以及轻微侵权民事案件。 (2)速裁程序与其他程序 我国现在并没有独立的审前争点准备程序,民 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审理前的准备”仅仅是开庭审 理程序的附属性阶段。民事争点整理程序主要是以 的衔接和转换。对那些误人快速审判程序或由于情 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宜适用快速审判程序的案件,或 当事人到庭后不愿速裁的案件,法院应该及时确定转 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确定开庭时间、送达开庭传票。④ (3)调解。调解在诉讼不同阶段均能进行,调解达成 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摁印确认即发生法律 效力,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及时作出裁判;除当事人 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法律文书尽量当庭或当日 送达,并书面告诉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或者定期宣判 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 当庭签字认可;对调解协议优先执行。 (二)合理的繁简分流程序 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民事案件的繁简 分流作出规定。在实务操作中,繁简分流在现阶段 呈现出管理行政化、随意性大、当事人意愿无法得到 贯彻的问题。为了抑制法官在案件分流上的随意 性,立法上应该规定明确的繁简分流程序。 1.“繁”与“简”的判断标准。对于案件的繁简 的标准,为了明确和清晰,摒弃司法解释中所采用的 列举和排除这两种逻辑上比较混乱的做法,改为采 用列举的这种单一案件类型化做法,可以划人简单 的案件是: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 或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 婚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 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请求 确认或变更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借贷关 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遗产和继 承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事实清 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事实 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 不大的其他案件。@当然,案件的繁简不是绝对的而 是相对并存在变化的,因此,立法上还应规定法官在 具体操作中发现简单案件貌似简单而实为复杂的案 件时有权及时将其调整到复杂案件中。 2.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繁简分流,如果认为不 需要进行审前准备的,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因繁简分 流存在不可避免的损害当事人正当程序的内在缺陷, 诉讼效率为价值取向,体现了人们通常认为的程序 正义。当事人通过在审前的争点整理,减少了那些 不必要进人法庭审理的案件,使法庭审理集中于争 点,从而提升诉讼效率。 当然,审前争点整理程序 有时可能与“尽量简化诉讼程序”的快速解决机制 的目标有所冲突,这要求立法者在制定相应规则时, 针对不同的案件及其程序,构建多元的审前争点整 理程序以供当事人和法院选择适用。 1.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主要内容。(1)争点整 理的对象。争点是指当事人之问存在争议的诉讼对 象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主张以及其他攻击和防御方 法。(2)争点整理的范围。原则上民事争点整理程 序适用于争议大、分歧多以及证据多这类复杂案件。 但在两种情形下,也可适用于简单案件:其一,在起 诉之时当事人认为不进行争点整理,将影响当事人 在庭审时辩论的简单案件;其二,基于对当事人程序 选择权的尊重,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进行争点整理的 简单案件。(3)争点整理的方法。设置多元的争点 整理方法以供当事人和法院选择,其中包括书面型 争点整理方法、会议型争点整理方法、开庭型争点整 理方法。(4)争点简化协议。简化争点协议的达成 不仅有助于实现审理集中化,而且有助于当事人之 间纠纷一次性解决,同时,由于争点的减少,又可节 省法院和当事人进行诉讼所需的劳力、时间以及费 用,有利于诉讼经济目的的实现。对此,可以规定 为: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暂行退席或命当事人暂行 退庭,或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问内就双方主张的争 点,或其它有利于诉讼终结的事项,协议简化争点, 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争点达成协 议的,应受其拘束,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或因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或协议显失公平的,不在 此限。(5)争点整理程序的终结与争点整理行为的 效力。各方当事人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以及相关攻 击防御方法的争议焦点,经审前争点整理程序整理、 简化以及明确和固定之后,法院和当事人在开庭审 理中不能逾此范围。 2.审前争点整理程序与其他快速审理程序之间 的关系。通过繁简分流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经 ll6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过争点整理程序后,当事人双方认为本案案情简单、 争议不大,可以向法院提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官 应将该提议记录在案,并迅速将案件转入快速审理 程序。对繁简分流进人快速审理程序的案件,法院 认为本案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时,可以直接开 庭审理,但以下情况例外:一是在起诉之时当事人认 为不进行争点整理,将影响当事人在庭审时辩论的; 二是基于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双方当事人 审理案件情况极为复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可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本案的实际情况,采取更为灵 活的审理策略,如农村地区的“炕上开庭”、“田边开 庭”、“村头开庭”等。这些灵活的审理程序不仅可 以在小额程序、简易程序中使用,在普通程序中,根 据案件的具体特点,也可运用。 (五)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 立法上在规定诉讼调解时应该对淡化法院的职 均要求进行争点整理的。 (四)灵活简便的审判方式 灵活简便的审判方式有助于减少重复劳动,缩 短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针对目前庭审方式过 于僵化的弊病,可以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制定不同 的庭审方式。 1.普通程序的庭审方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案件是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其诉讼理念更多强调 的是公正,与此相适应,庭审时间长、庭审方式比较 繁琐是其重要的特征。 2.简易程序的庭审方式。一般简易程序是在实 现当事人程序保障的基础上尽可能简化程序,通过 减少当事人对抗来提高诉讼效率,但仍然遵循着普 通程序秉承的辩论主义原理,其简易性主要表现在 程序期间与审理期限的缩短,传唤方式、审理流程与 普通程序相比相对精简。 3.小额诉讼程序的庭审方式。小额诉讼程序却 是在法官职权积极推进诉讼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增加 当事人对诉讼的参与,从而在实现高效审判的同时 确保诉讼公正, 其简易性是全方位的,包括起诉、 答辩乃至判决均采用表格形式以固定程序,开庭时 间可以放在休息日或晚上以方便民众,审理主体除 了专门的法官以外,还可以吸纳非职业群体参加,审 理过程常识化,少用法言法语,证据制度方面不严格 适用证据规则,简化证据调查程序。对于特殊类型 的案件,如劳动争议纠纷、消费者纠纷、知识产权纠 纷等,应因案件性质,采取更为特定的程序规则。 4.快速审判程序的庭审方式。庭审过程由速裁 法官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安排;禁止诉讼代理人出庭; 由法官在庭审中及时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对 没有争议的事实直接进行确认;法官既不受法定的 证据规则约束,亦不拘泥于按照严格的法则进行裁 决,可以按照他自认为公正和平等的标准裁 《;文书 不需说理,文书的制作采用格式化的空白文书,除重 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和法律规定必须由院 长审批的事项外,速裁法官有权审批裁判文书。 不论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还是小额诉讼程序, 权主义色彩和防止“拖延诉讼强迫调解”的情况作 出规定。为了促使民事纠纷的快速解决,还可以引 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将一部分纠纷分流到审判 程序之外予以解决。对于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 制(如人民调解、劳动仲裁)之问的衔接问题和多元 化调解机制作出规定。具体措施是: 第一,完善诉讼前置程序。常见的诉讼前置程 序有劳动仲裁前置、土地争议行政解决前置等。这 些前置程序的目的,主要是想利用相关部门和机构 的专业职能(如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土地使用 权登记制度等),分流部分纠纷,减少核查成本,提 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但由于前置程序与诉讼之间的 衔接不够紧密,前置程序的负面作用比较大,如劳动 仲裁前置常被认为是变相的“三审终审”。对此,可 以从完善衔接机制人手予以改进。具体可以规定 为:对经过劳动仲裁的案件、行政解决前置程序的土 地纠纷案件,在当事人没有提出新主张、新证据的前 提下,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和政府对土地的裁决过 后,可径行裁判;对经过劳动仲裁的案件、行政解决 前置程序的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起诉 的,可以不经过审前程序直接开庭,但案情特别复杂 或者当事人双方要求争点整理的除外。 第二,完善衔接机制,发挥人民调解分流纠纷的 作用。例如,建立法院“委托调解”与审前调解司法 确认制度,具体内容为: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认为 案件可调解的,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纠纷 交由人民调解组织现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 协议的,可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立案审查法官经询 问在确定双方意思过后,签发调解书予以确认;当事 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可转人审判程序。 (六)减少法院对同一案件重复审理的次数 当事人对同一案件毫无限制地上诉和轻易地申 请再审也是造成现阶段审判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各审级的 分工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上诉率、高再审 率情况的出现。要减少重复审判的可能性,关键是 要重新确定一审程序与二审、再审程序的分工,尽量 第4期 赵泽君等: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立法思考 117 将事实争议放在第一审程序来解决。因此,立法上 应规定:第一审主要负责事实的认定,第二审主要负 责法律争议。∞在第一审,通过完善审前程序、设置 主张和举证期限以及第二审禁止提出新主张和新证 据的规定,促使当事人尽量在第一审中提出主张和 证据,减少争议留到二审、再审的机会。并可以通过 增加一审程序对纠纷解决的包容量,尽量将事实争 议放在第一审程序来解决。具体来说,可以作出以 下规定: 第一,严格限制小额案件进入上诉、再审,对这 些案件的救济可以通过原审法院复议的办法解决; 第二,容许当事人申请法院对意义含混的判决 用第二个判决勰释清楚第一个判决的用词,增加一 审程序对纠纷解决范围的包含量;在对缺席判决提 起异议、对原判决提起的第三人异议等情形下,原审 法官在咨询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具有修改原判决 的权力。 第三,判决遗漏某项请求,在裁判生效之前不只 是由二审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或在裁 判生效之后通过再审加以解决,更应该由原审法院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补充判决。 (七)预防和治理诉讼拖延的措施 现阶段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约束和防止法院和当 事人拖延诉讼方面存在的缺陷一定程度上成为诉讼 拖延的法律诱因。因此,从立法技术上弥补和完善 防止诉讼拖延的缺漏和不明确、不合理的规定,有助 于从法律上预防诉讼拖延现象。 当事人拖延诉讼,主要是通过滥用自身诉讼权 利来实现的。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除规 定赔偿或处罚机制加以制约外,还应弥补民事诉讼 法和司法解释中的空白。比如,对被告故意利用管 辖异议拖延诉讼的行为,建议除规定当事人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应修改我国民 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将故意利用管辖异议拖 延诉讼的行为作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处理,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对个人的 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 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并规定一 审法院可以不经审理径行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异议 人不服的,必须在2天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必须在 5天内作出终审裁定。 法院为了自身利益拖延诉讼的情况也比较普 遍,常见的情况主要是“审限内拖延”。对此,可通 过完善立法和规定错案追究机制加以制约,比如对 审限延长的监督、对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随意性 转换的限制、对普通程序简易化的禁止、将法院之间 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时问计入期间等。 除上述内容外,立法上还应在民事诉讼快速解 决机制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不问断审理原则、不受 对方当事人约束的撤诉制度、中间裁决制度、远程审 判制度等,并对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不合理和 存在矛盾的规定加以完善。 注释: ①参见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评论卷(第八辑)卷》首语。 ②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法院掀起了一股探索“民事普通程序筒 便审”的热潮,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③有关法官“审限内拖延”的表现和原因,详见仇慎齐、黄文清《关 于“审限内拖延诉讼”现象的分析》(2009年12月15日访问)。 载于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 ̄.org/html/article/ 200707/03/254869.shtml。 ④与普通程序相比,快速审判程序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以及 督促程序都具有简便、快捷和诉讼效率高的特点,但快速审判程 序在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性。主要理由是: 与注重职权主义诉讼法理的快速审判程序不同,简易程序注重 的是当事人主义。小额诉讼程序虽然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但 其限制了部分需要快速裁判案件的适用,因为小额诉讼程序只 适用于特定类型和涉及争议金额数量较少的民事案件;由于我 国诚信机制的缺乏以及利益驱动的影响,督促程序在我国法院 的适用逐渐在萎缩。范智欣:《论我国建立民事诉讼快速审判 程序的立法选择》,载《政法学刊》,2009年第4期,第74_76 页。 ⑤我国台湾学者邱联恭将民事案件分为六类,即:权利义务确定追 求型,古典的非讼事件型,合目的性、妥当性判断追求型,集团处 理追求型,简速裁判强烈追求型,讼争对立性阶段化显现型。并 将简速裁判强烈追求型案件大致分成两类,一种是从属于权利 义务确定追求型的,此类案件只需求在诉讼(判决)程序中追求 达成简速裁判。第二种为强烈需求遵循非讼程式处理的事件类 型。参见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台北三民书局1996年 版。第78 0页。 ⑥具体立法理由,参见范智欣《论我国建立民事诉讼快速审判程 序的立法选择>,《政法学刊》,2009年第4期第74—75页。 ⑦有的法院规定,速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能转送业务庭审 理。特殊情况需要移送业务庭审理的,须经所在庭庭长审核,报 请分管院长审批,且最迟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移送业务庭审 理。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适用民事简易程序探析:中 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笔 者认为,此种转换方法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从立案之日起 30日移送,如加上当事人答辩时问,无疑会拖延诉讼进程,更何 况业务庭无论如何不会情愿接受复杂案件。 ⑧此为已经废止的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最高人民法院以 “列举法”确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司法解释。因其范围规定 的较为清晰,笔者认为仍可作为简单案件的标准。参见已废止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50条规定。 ⑨关于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价值的论述,参见赵泽君《民事争点 整理程序的合理性基础及其建构》,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2 l18 期。第l1O页。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正 [4]唐力.民事诉讼构造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8. [5] 江伟,孙邦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 \ ● ●●●●●/ 三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56. ⑩未来民事诉讼法若规定第三审,则第三审是纯粹的法律审。 参考文献: [1]范钳欣.论我围建立民事诉讼快速审判程序的立法选择[J]. 政法学刊,2009(4):74. [6] 章武生,吴泽勇.简易程序与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J].法 学,2002(1):10.  ,【7] 范智欣.民事’诉讼快速审判程序理论与实证研究【D].广东商 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7:10. [2][美]迦纳.政治科学与政府(下)[M].林昌恒译.北京:商务 印书馆,1936:1108. [8] 王福华,融天明.民事诉讼市限制度的存与废[J].法律科学, 2007(4):101. [3] 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m5.21. [责任编辑刘瑜] 譬 铞 乖 ; !: {!: 带 奇 乖也奈 (上接第104页) Bl=A1 Rl=(0.3 0.3 0.2 0.2) ,0.2 0.2 0.3 0.3、 的原则在文 基础上而取,应用模糊数学原理,建 立战略成本管理的绩效水平的评估体系,从系统科 学的角度去分析战略成本管理的绩效水平,对政府 的绩效水平进行综合评估,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 研究和探讨“人民满意的政府”建设问题,这种评价 l 0.1 0.3 0.2 0.4 I R :ll  0.l: 1 0.2 0.3 0.4 j 0.2 0.1 o.4 0.3 j (0.15 0.21 0.29 0.36) 方法是可行的,评价结果是可靠的。对于解决战略 同理B2:A2R2=(0.30 0.22 0.24 0.33) B3=A3R3=(0.23 0.31 0.27 0.19) (三)二级综合评价 由A=(0.60 0.20 0.20) 厂B =成本管理的绩效水平问题、顺利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目前学术界对政府 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还有不同认识,因此,评价指标 体系的制定及各因素权重的确立是今后政府绩效评 价还要讨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郑方辉,雷比璐.基于公众满意度导向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 [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7(3):47—52. 【2] 唐晓阳,陈家刚.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研究的现状、问题及 发展趋势评析[DB/OL].http://v, ̄,w.hangzhou.gov.en/kpb/ exyth/ZJYJ/T302540.shtml 2009—1 l一05一O7. /,0.15 0.21 0.29 0.36、 R:I lB l 0.30 0.22 0.24 0.33 Ii导 B 1 0.23 0.31 0.27 0.19 J B=AR=(0.196 0.232 0.276 0.320) (四)综合评价结果 W=BC=(0.196 0.232 0.276 0.320)(95 84.5 74.5 64.5 =78.826 因70<78.826<79,我们认为该市在战略成本 视角下的绩效水平为“合格”,即将进入“良好”行 列,并且通过上述评估可以发现该市战略成本视角 下水平的优势与不足,对创建名副其实的“人民满 意的政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徐珂.怎样设计政府绩效评估体[J].学习时报,2007—10— 23. [4] 李虹,蔡吉臣刘晓平.基于战略成本管理的政府绩效评价研究 [J].中国行政管理,2009(2):25—27. [5]Zadeh L A.Fuzzy Sets[J].Informations and Control,1965(8): 338—353. 五、结束语 显然,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战略成本视角下 [6] 王汝发.数学模型[M].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0:127. [7]姜启源,等.数学模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25 —230. 的政府绩效水平,依赖于水平指标或评价因素的合 理选取。以上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是我们 [责任编辑谭金蓉] 按照“完备性、不相容性、层次性、简易性、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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