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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联合丰元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0年1月19日召开的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山东联合丰元化工有限公司办理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山东联合丰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丰元)作为公司控股88%的子公司,主体资格等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对联合丰元拟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2000万元是合理的,符合有关规定之要求,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担保须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
姜德利 梁仕念 锡秀屏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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