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宁安市西来圣寺诉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画鸵萌宠网


宁安市西来圣寺诉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二审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9

【案件字号】(2020)黑10行终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秀玲李慧宇杨弘智 【审理法官】赵秀玲李慧宇杨弘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宁安市西来圣寺;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当事人】宁安市西来圣寺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当事人-公司】宁安市西来圣寺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代理律师/律所】韩阳黑龙江墨都律师事务所;张悦黑龙江墨都律师事务所;刘莲丽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阳黑龙江墨都律师事务所张悦黑龙江墨都律师事务所刘莲丽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阳张悦刘莲丽

【代理律所】黑龙江墨都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

1 / 5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字 【原告】宁安市西来圣寺 【被告】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本院观点】对该份证据的形式要件予以采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证据不足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宁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084行初24号行政裁定; 指令宁安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更新时间】2022-09-21 01:17:01

【二审上诉人诉称】宁安市西来圣寺上诉称,上诉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原件因客观原因丢失,向原审法院提交复印件,符合法律规定,且被上诉人下发的《通告》在上诉人处,足以证明上诉人具有主体资格;上诉人公章一直是“黑龙江省宁安市西来圣寺\",原审法院应当明知“宁安市西来圣寺\"就是“黑龙江省宁安市西来圣寺\",却以上诉人公章与上诉人名称不一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宁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084行初24号行政裁定;2.指令宁安市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

二、本案

宁安市西来圣寺诉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二审行政裁定书

2 / 5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黑10行终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安市西来圣寺,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红城村。 负责人高祥生(僧名释佛生),该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韩阳,黑龙江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悦,黑龙江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地宁安市闻天街某某宁安市政府办公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林虎,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付志斌,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莲丽,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安市西来圣寺(以下简称西来圣寺)不服被上诉人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宁安民宗局)通告决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084行初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安市西来圣寺负责人高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阳、张悦,被上诉人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机关负责人付志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莲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宁安市西来圣寺上诉称,上诉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原件因客观原因丢失,向原审法院提交复印件,符合法律规定,且被上诉人下发的《通告》在上诉 3 / 5

人处,足以证明上诉人具有主体资格;上诉人公章一直是“黑龙江省宁安市西来圣寺\",

原审法院应当明知“宁安市西来圣寺\"就是“黑龙江省宁安市西来圣寺\",却以上诉人公章与上诉人名称不一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宁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084行初24号行政裁定;2.指令宁安市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辩称,黑龙江省宗教事务局于2015年1月20日下发黑宗函【2015】2号《黑龙江省宗教事务局关于撤销宁安市佛教西来圣寺行政许可的批复》,撤销宁安市佛教西来圣寺的行政许可,宁安市西来圣寺的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被上诉人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制止违法宗教活动,下发通告行为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西来圣寺向本院提交如下一组证据:(2004)宁民商初字第215号原告宋根堂与被告宁安市西来圣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卷宗复印件(23页),包括:开庭笔录、民事判决书、各方当事人代理手续。证明:在该案中西来圣寺是被告,所使用的公章与本案的情况一致,西来圣寺本案中亦具有主体资格。被上诉人宁安市民宗局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2015年西来圣寺行政许可已被撤销,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在该案及本案中所使用的两枚公章都代表西来圣寺,2004年案件卷宗材料不能证明现在提起诉讼的西来圣寺具有本案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对该份证据的形式要件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084行初2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宁安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4 / 5

落款

审 判 长 赵秀玲 审 判 员 李慧宇 审 判 员 杨弘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 雪 书 记 员 付子洁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5 /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