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广东茂文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润盛通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相关歌曲之录音制作权被侵权事宜。现本律师郑重向贵单位发出如下法律意见。
委托人北京润盛通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系歌曲___ 之合法录音制作者,享受录音制作者权之权利。
_ 年 月 日,委托人方发现贵单位销售的_ 影集中含有歌曲_ 。这些歌曲的曲目、演唱者、歌曲内容、音源等与委托人之合法专辑相同,侵犯了委托人之音乐制作权人之权利,造成委托人损失。
本律师认为委托人对前述乐曲拥有录音制作者权人之权利,是合法的权利人,受我国相关法律保护。贵单位销售前述音乐商品但未经委托人许可,这是很清楚的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单位之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法》、《音像制品复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委托人之合法权益。为此,本律师郑重要求贵单位:1、立即停止销售_ 产品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2、向委托人赔偿损失_ 元人民币;3、协助委托人追查侵权产品之来源,减少委托人损失。否则本律师将依法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贵单位谨慎考虑,明智抉择!
广东茂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廖茂文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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