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工程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施工合同招评标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及建议:
(一)施工供电问题:
招标及合同文件约定:一是招标文件约定施工电源由承包人自行与地方供电部门联系,就近引接地方电源,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与地方供电部门的协调、电价协商、所需供电线路及变配设施等一切工作和相关风险及其所需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所需全部费用均已计入各标段的投标报价中。二是招标文件中对B、C、D、E标分别明确了接线点。
现场实际情况:①招标文件中提供的B~E标电源接入点,施工现场并不具备接入条件;
②由于地方电网供电质量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施工需求,公司为推动工程进展,协调库区B~E标委托***工程公司在2011年6月签订了《水电站35KV变电站至A标营地35KV(含临时变电房修建)及10KV线路架设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公司及监理作为第三方进行了该合同的见证签字。
③公司在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实际购电成本扣回了库区B~E标的用电费用。
公司最后采取的措施: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将供电问题转变为甲供电,同时承担新建的施工电源架设费用共计680万元,并按承包人投标电价进行按实扣回或补偿电价差。
建议:施工供电问题再招标时同意由发包人供应。总的来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我们在招标、评标定标时应充分评估承包人承但的风险或其提出的种种优惠条件,若实施过程中其并不能承担或未能有效实施势必影响工程建设及管理。
(二)材料核销问题
招标及合同约定,水泥、钢筋、炸药:按计量支付的工程量乘以相应单价分析表中的发包人供材单耗计算核定总用量,在上述核定总用量之内所供应的水泥、钢筋、炸药,发包人按上表所列相应价格与承包人结算;凡超过上述核定总用量以外的部分,发包人将按在交货地点的当期实际价格(市场价格)的1.1倍与承包人结算。但若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材料当期实际价格(市场价格)低于上表所列供应价格且承包人材料用量未领足(即实际材料领用总量小于核定总用量)时,则发包人将有权从承包人结算款中扣回其未领足部分材料的差价。
实际情况:通过对比分析承包人的投标单价分析表中水泥用量部分单价分析表中的水泥明显低或高于定额。以A标桥桩基砼为例投标水泥用量高出定额165kg/m3,路面面层砼投标水泥用量少于定额用量96kg/m3。由此可见承包人在投标时并未将砼配合比中材料耗量按实进入砼单价,明显通过调整砼中的水泥用量或材料用量来调整其投标单价,而未按照正常情况调整其人工或机械效率。由此带来的后果,一是新增单价时分析其投标中人、机打折系数要么未打折,要么打折的离谱,从而很多新增单价只能按照现行定额不打折或打很少的折对新增单价进行编制。以C标的新增边坡锚索单价为例,因其投标单价分析中有的单价人、机耗量与定额相比施工效率提高了,有的施工效率降低了,在编制新增的锚索单价时仅能按现行定额耗量对其作价,而公路定额的锚索施工中人、材、机耗量与水电定额相比明显高出许多,通过对比工区同水平同型号锚索单价,在与承包人反复谈判后最终C标的新增锚索单价仍高出1.5至两倍,这无形增加了投资。其本质原因还是因为其投
标时的调价并不是通过调人、机耗量,而是通过调材料耗量来实现,由此给变更索赔中新增单价审批带来无形的谈判压力以及投资的增加。二是材料核销困难,当承包人实际使用的水泥远远超出按投标单价分析表中计算的水泥总用量时,承包人会找出种种理由,提出不予按市场价1.1倍扣回其超耗的水泥用量,给合同的正常执行带来种种阻力。
建议:在评标时对投标人单价分析表中材料用量及砼配合比重点复核。
二、合同延期价差补偿:
主合同约定:1.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因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发包人仅对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承包项目内的柴油进行价差调整;
2.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本条明确规定允许的材料价差调整以外,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物价波动所引起的其他一切价格风险,均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计入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项目单价、合价及合同价格内,在合同实施期间均不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物价波动而作任何调整。
实际实施情况:因征地协调,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库区5个标出现了延期开工及工期延长等问题,2010年10月招的标实际开工大部分标段在2012年初才正式施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人工及自购材料价格存在不同程度的涨幅。承包人按照合同是需要承担此风险的,但是这个风险很大程度上又是由于业主的责任造成的,从合同的公平角度来考虑,这明显不公平。公司在补充协议中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对工期延长超过1年的A标及E标进行了人工及自购材料的调差,对B、C、D三个标段按管理费补差的方式对承包人进行补偿。
建议,对于现行的代建项目以公路为主,由于现在的政策多变以及当地居民的诉求众多,同时现公司在征地协调工作这方面的人员总体欠缺,这大大增加了征地移民协调工作的难度,一般情况下实际施工期均会比原招标工期或合同工期会有不同程度的延长,少则几月多则几年。鉴于此建议在以后的招标或合同中增加约定对人工及自购材料当合同延期后的价差调整办法,适当约定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让合同更利于执行。
三、保险理赔问题
(一)主要问题
1.绝对免赔额较高
单个标段地震免赔1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暴雨…地下工程每次事故人民币3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其他每次事故人民币10万元后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2.保险合同购买方式不妥
库区*个标分开投保,这首先造成的后果就是,若发生大型的自然灾害后要扣减5次免赔,以2013年4.20地震以及2014年6月7月发生的强降雨为列免赔额就多出了至少720万元。
3.公估人员职业准则不高
鉴于公估公司服务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作为公估的第三方在理赔事件发生后,往往不能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去审视问题,在与保险公司谈判的时候,不是公正的第三方而是保险公司的帮手。
(二)建议
1.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前对保险条款及免赔金额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讨论后履行保单会签或会审程序;
2. 公估人员服务费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按比列均摊(费用从保险费中计列),同时建立对公估人员工作的考核机制,避免公估公司工作流于形式;
3.对于类似分标的公路代建项目,一是充分与保险公司谈判免赔额度,若允许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费率,以降低免赔额,二是多个标段尽可能的购买一份保单。
四、监理合同延期费用补偿
监理主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变化的费用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或电站建设进度计划调整导致本合同服务期限发生实质性变化,且造成监理人实际人月数较本合同报价表中所列人月数有增减时,可根据实际增减的人月数(须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核实确认)和本合同报价表中的相应人月单价适当调整(调增或调减)监理费用,但仅限于对监理人员费用和现场办公及差旅费的调整,并按本合同报价表中的费率标准计取管理费、利润及税金。
实际执行情况为,本着实事求是以及实际投入的设备资源对监理实际增加投入的设备及设施使用费进行了补偿。
建议,在类似的监理合同中完善具体需实际增加投入的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及监理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及时间。
五、设计单位投资控制考核
设计合同中约定了当实际投资超概时扣减设计费的5%,超概严重时扣减至设计费的20%,从现在的行业规则来说若因设计原因造成超概扣减设计单位的设计费,实际操作性并不是很强。从已发生的变更种类、数量及金额来看其设计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为其前期设计深度不够,造成了一是现场隧道围岩类别变化频繁,经初步统计A至D标的围岩类别变化增加的金额就达5000余万元;二是A标的方案变动(桥改隧)增加投资9300余万元;三是C标的滑坡体治理增加约2000万元,其本质原因还是其前期勘探深度不足,方案不够成熟,造成后期的变更及投资增加。
建议,一是在后续的设计中增加第三方对设计成果进行有效的评估(包括前期勘探的资料,方案的合理性等);二是落实具体的设计负责人,对设计过程中提出优化方案节约了投资的个人进行按比列奖励;三是在设计合同中设立备用金用于奖励优秀的设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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