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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厂设备缺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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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厂设备缺陷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设备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准时发觉设备缺陷并对设备缺陷跟踪管理,保证设备安全牢靠运行。依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设备维护和缺陷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设备维护与缺陷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厂部(安监专责),第二级为安全生产部,第三级为发电运行工区,电气、机械维护工区和水工船闸工区。

第四条厂部在设备维护与缺陷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国家、集团公司和行业协会有关《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调度规程》以及《并网调度协议》等法规、规程与合同,在广泛征求发电运行、维护和检修人员的意见后,制定适合电厂设备维护与缺陷管理方法。

(二)组织审批设备维护与缺陷管理内容是否全面、合理、适用,是否满意设备维护和发电运行工作的需要。

(三)不定期监督、检查设备维护与缺陷管理条例的执行、落实状况,准时制止、纠正违反设备维护与缺陷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五条安全生产部在设备维护与缺陷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电厂的设备维护与缺陷管理方法。

(二)组织审查设备维护与缺陷管理内容是否全面、合理、适用,是否满意设备维护和发电运行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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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月至少一次定期监督、检查、评价设备维护与缺陷管理的执行、落实状况,准时制止、纠正违反设备维护与缺陷管理条例的行为。

(四)对设备缺陷进行统计与考核管理,监督设备缺陷的“四率”(缺陷发觉率、消缺率、消缺准时率和缺陷重复率)完成状况。

(五)依据设备缺陷的统计结果,每月组织发电运行人员和维护人员对设备健康状况进行分析,为设备的运行与检修供应参考。对于多发性、重复性缺陷,准时组织分析,开展风险评估,制订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消退。

第六条工区在设备维护与缺陷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负责组织制定、修改、落实设备维护与缺陷管理方法;

(二)设备的定期工作由发电运行人员负责,维护人员协作,遇到缺陷由相关维护人员处理。

(三)发电运行人员与维护人员在工作中应相互协调、相互协作。 第三章设备缺陷的定义和分类

第七条影响或威逼人身安全、设备正常运行的状态; 第八条影响我们厂形象的状态;

第九条依据影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程度分为A类、B类、C类

(一)A类,即重大缺陷:指不马上消退将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和直接影响设备出力,导致设备损坏或停止运行的缺陷;

(二)B类,即重要缺陷:指影响设备出力、设备效率,对安全运行构成威逼,必需马上转变运行方式的的缺陷;

(三)C类,即一般缺陷:A类及B类缺陷以外的其它缺陷。 第四章设备缺陷的登记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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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设备缺陷登记:发觉缺陷按要求在MIS系统有关缺陷管理栏中填写设备缺陷记录。

(一)设备名称按1―9#机、1―5#变、220kv系统、厂用电系统、测量系统、公 用系统填写。

(二)设备缺陷类别由当班前台值长或ON-CALL值长按A类、B类、C类填写。 (三)内容必需详细、明确,不能模糊。发觉时间、发觉人姓名应填写清晰。 (四)当班前台值长或ON-CALL值长必需专心核查缺陷内容是否正确、详细。 (五)缺陷不允许重复记录。

第十一条白天发觉的缺陷或晚上发觉的A、B类缺陷应马上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维护工区处理,晚上发觉的C类缺陷第二天白班值班人员通知相关维护工区处理。

第十二条对威逼安全运行的重大缺陷(A类缺陷),当班前台值长应马上报告安全生产部、总工程师及电厂第一负责人。

第五章设备缺陷的处理

第十三条设备缺陷处理时,必需严格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一)依据设备管理分工责任,各有关工区每天应支配人员查阅MIS系统中设备缺陷记录,准时消退本工区所属设备缺陷,并在MIS系统中登记设备缺陷处理记录。

(二)A类、B类缺陷必需当日消退或开始消退,假如有困难,应将原因报告安全生产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C类缺陷尽量在当天消退,当天不能消退的应签署处理意见,但也必需在5日内消退。

(四)涉及到停机、停电才能处理的缺陷,工区须在MIS系统中设备缺陷记录处理意见栏中签署“延期处理或大、小修处理”的意见,经本工区审查后送安全生产部,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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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部请示总工和厂领导同意后交当班前台值长联系调度停机停电处理。前台值长须准时向上述领导、部门及工区反馈调度批答状况。凡有正常停机、停电,当班前台值长须查阅MIS系统中设备缺陷记录,通知有关工区进行消缺。

(五)对需大、小修处理或无备品的缺陷必需签上“大、小修处理”或“无备品暂不能处理”的意见。对因无备品而无法处理的缺陷各工区必需在当天造材料计划送物资管理专责并进行催办;对可以处理而无力担当的缺陷,要签署意见并马上报告工区负责人及安全生产部,对于工区内部能处理的由工区处理,工区不能处理的由安全生产部协调处理。

篇2:水力发电厂设备停、复役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设备检修或安装作业,依据X省电力公司颁发的《X省电网调度规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设备检修或安装作业是指在役中的机电设备(含二次部分)进行日常维护、检修、试验或其它工作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厂全部机电设备的停、复役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发电运行工区为设备停、复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设备停、复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设备停、复役时的联系申请工作; (二)按划分的调度权限批答设备的停、复役申请; (三)负责设备停、复役时的倒闸操作。 第三章设备停、复役管理规定

第六条为了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凡在运行设备生产现场进行设备检修或安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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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需办理设备停复、役手续。

第七条凡在役中的电力设备(包括二次)进行检修、试验或其它工作,需使设备局部或全部停役时,必需严格执行设备停复、役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备隔离操作和办理工作票。

第八条设备停、复役调度权限:

(一)10KV以上系统(包括1#-9#水轮发电机组、1#-5#主变、220KV设备)由X省调调度。

(二)10KV及以下系统(包括10KV公用厂用系统、400V系统及辅助设备)由当班运行值长调度。

(三)外来厂用电源设备停、复役应向X县调提申请。 第九条设备停役的工作程序:

(一)由检修工作负责人向当班运行值守人员提出设备停役申请,按调度权限范围办理相关手续。属省调调度的设备,应按《X省电网调度规程》的有关规定向省调提出设备停役(检修)申请。

(二)检修工作负责人按规定提前将工作票送交运行ON-CALL人员,并经审查合格。 (三)停役操作。停役(检修)申请批准后,由当班运行人员进行设备停役隔离的操作,并负责做好确保工作安全的有关安全措施。

(四)由工作许可人会同检修工作负责人到现场逐一核实安全措施,交代清晰隔离范围,经双方核实安全措施正确无误后,按规定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

(五)检修开工。工作负责人在现场向工作班成员交待清晰工作任务、设备隔离范围、安全措施及留意事项等,并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和工作监护。

第十条设备复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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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结束时,工作负责人应负责清理检修现场,撤退全部工作人员。 (二)工作负责人填写检修作业交待,向当班运行人员交待清晰所修项目、发觉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如有设备改造或更动,应同时填写设备异动记录。

(三)会同运行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到现场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现场是否清洁整齐等,然后按规定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四)复役申请。待相关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当班运行值守人员按权限范围办理设备复役申请,属省调调度的设备,应按《X省电网调度规程》的有关规定向省调先报设备检修完工,再提出设备复役申请。

(五)复役操作。设备复役申请批复后,由当班运行人员拆除停役时的所做的安全措施,加设设备运行时所需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备复役操作。

(六)设备试运行正常后,检修工作竣工,设备恢复到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十一条对严格履行设备停复、役规定的人员,将依据厂部有关文件进行嘉奖。 第十二条发觉有违反设备停复、役规定的人员,将依据厂部有关文件进行考核。 第五章反馈

第十三条本制度应依据执行状况和反馈意见准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发电运行工区可依据本规定,制定详细的设备停复、役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3:水力发电厂设备巡察检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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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备巡察检查工作,准时发觉和消退设备缺陷,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安规》、现场运行规程以及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凌津滩电厂发电运行工区的设备巡察检查工作。 第二章设备巡察检查工作规定 第三条设备巡察检查的一般规定

(一)设备的巡察检查工作应根据《安规》和现场运行规程等的规定进行; (二)发电运行工区主任(总值长)每班应进行设备重点部位的巡察,每周应对全厂与发电有关的设备巡察检查一次;

(三)一般状况下,前台值班人员早、午、晚班接班一小时后应对41.7m层、47.2m层、线路保护室、GIS室等设备巡察不少于一次,中班接班二小时后应对38.8m、20.5m层设备巡察不少于一次;

(四)后台值班人员每天必需对全厂设备巡察不少于一次,但对灯泡头、灯泡体则每周三巡察一次。

第四条下列状况下,前、后台值班人员应增加设备巡察检查次数 (一)系统运行方式转变; (二)主设备满载运行; (三)设备带病运行; (四)主汛期(尾水位较高时)

(五)气候环境恶劣,如大风、暴雨、冰冻、高温等; (六)新设备、检修消缺后的设备、事故后投运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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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巡察设备时必需专心认真,应做到“五到”、“三比较” (一)“五到”即

1、眼到:应看到的地方看到; 2、耳到:应听到的地方听到; 3、手到:应摸到的地方摸到; 4、鼻到:应闻到的地方闻到; 5、脚到:应查到的地方不漏掉。 (二)“三比较”即 1、与规程比较; 2、与同类设备比较; 3、与前次检查比较。

第六条巡察中发觉异常状况,需马上处理的按规定马上处理,不需马上处理的准时向前、后台值长报告,并填写设备缺陷记录。

第七条现场设备的各种记录表格,由巡检人员专心填写记录,填写设备巡察卡,须按要求注明设备名称、时间,字迹应工整,设备巡察卡用完应准时更换。

第八条由于工作繁忙的原因未能按要求巡察设备时,应向发电运行工区主任或总值长汇报,由工区主任或总值长负责另行支配人员巡察。

第三章奖惩考核

第九条发电运行工区主任或总值长每天应对设备巡察状况进行抽查、评价并提出考核意见,对设备巡检弄虚作假严重者,以下岗论处;设备巡检不专心,应发觉的缺陷未准时发觉,根据《运行考核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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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反馈

第十条本制度应依据执行状况和反馈意见准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电厂各部门、工区可依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设备巡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它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篇4:水力发电厂状态检修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行设备状态检修技术,应用先进的设备状态监测技术,把握并掌握设备运行状况,针对性开展检修工作,提高检修管理水平和设备利用率,依据国家以及行业相关规范,应实行状态检修。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发电企业业绩目标和评估准则及相关文件汇编》和《发电厂检修规程》编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为设备状态检修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备状态检修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检修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设备状态检修的相关学问。

(二)建立设备状态检修工作机构,负责依据本企业的实际状况制订推行设备状态检修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电力系统中已推行的设备状态监测技术进行调研,针对本厂设备实际有选择、有针对的进行借鉴和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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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设备状态检修管理

第五条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择能够集中反映状态检修效果的设备或系统开展设备状态检修试点工作。

第六条准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教训,采取纠正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第七条依据试点经验,准时组织编制设备状态检修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逐步推行设备状态检修。 第四章嘉奖与考核

第九条依据设备状态检修试点取得的成果,经厂部争论研究,赐予适当的嘉奖。 第五章反馈

第十条本制度应依据执行状况和反馈意见准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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