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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1-08-04

来源:画鸵萌宠网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亳州鑫鹏制盖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用自筹资金756万元收购杜瑞林持有的亳州鑫鹏制盖有限公司40%股权。我们认为,这将对整合公司资源、提升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具有相当积极的影响,同时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在财务上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二、关于对外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反担保事项的被担保对象系为公司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反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变更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关于变更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更换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合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2、董事候选人诚实信用、勤勉务实,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任董事职务的要求。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 利 吴贤国

战淑萍 20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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