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做不下去资不抵债的唯⼀出路恐怕就是申请破产了,申请破产成功之后法院会对公司的资产进⾏拍卖,那么破产清算企业税收如何处理,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破产清算企业税收如何处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破产清算企业税收如何处理
破产清算中的税务处理中⼀项政策性很强的⼯作。注册会计师、律师及其事务所。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或者受管理⼈委托担任破产案件的清算顾问或法律顾问。将会对破产清算中税收的依法处理起关键作⽤,或者对税收处理提供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咨询意见。本⽂以企业破产法和税法的⼀系列规范,探讨破产清算中⽋缴税款、附加及基⾦的申报和确认、税收滞纳⾦和罚款的处理,以及破产财产变价及其他业务应缴税款的相应处理。
税收债权的申报和处理
税收债权,此处指破产程序中清理出的所⽋国家税款及与税款相关的附加、基⾦和滞纳⾦、罚款的总称。税收债权的处理,⼤致可分为通知申报、审查确认和分配缴纳⼏道程序:
(⼀)通知申报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纳税⼈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况的,在清算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破产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是已知债权⼈,即破产企业(《破产法》中将破产宣告前的破产企业称为债务⼈,将破产宣告后的破产企业称为破产⼈,本⽂中统称为破产企业,有时也称为债务⼈)账⾯上有⽋缴税款等的记载;有时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未知债权⼈,即破产企业的账⾯没有结⽋税款等的记载。
具体操作时。:法院或管理⼈往往选择下列⽅法之⼀作为通知程序:
(1)不论破产企业账⾯上是否有⽋税余额。都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发送通知,要求其按期申报债权。对于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专业⼈员担任管理⼈、税务机关未参加清算的破产案,这样做较为稳妥。
(2)按账⾯是否有⽋税记载决定是否通知税务机关,账⾯有⽋税余额,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税余额的,即不予通知。这样做法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3)不论破产企业账⾯上是否存在⽋税余额,都不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这种做法适⽤于税务机关派出代表参加清算的情况,因为上述《实施细则》规定,其参加清算的职责主要应是清理结⽋税款。
《破产法》第⼗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起⼆⼗五⽇内通知已知债权⼈,通知内容包括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法院或管理⼈采⽤通知⽅式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在这个期限内向其发送《债权申报通知书》。(⼆)税收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1.税款范围。实践中,破产企业⽋税的涉及范围往往较为⼴泛,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地使⽤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需要讨论的,教育费附加、地⽅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基⾦等各类基⾦(以下统称附加和基⾦),是否属税款组成部分?是否应纳⼊税收债权⼀并申报?笔者的意见是:《破产法》第⼋⼘⼆、⼀百⼀⼗三条提及税收债权时,都只指明“债务⼈所⽋税款”、“破产⼈所⽋税款”。附加和基⾦,是国家责成税务机关征收的有特定⽤途的费⽤,在破产时将其纳⼊税款范围,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因此。具体处理时可以将所⽋附加和基⾦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单独归类申报、审查和确认,。与所⽋税款分别在债权表中列⽰。
对于税收滞纳⾦及税收的罚款,是否属破产债权?是否可以纳。⼊税款⼀并申报?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按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61条的规定精神,破产企业所⽋税收滞纳⾦、罚款等,为除斥债权,不属破产债权。《破产法》中未出现“除斥债权”这个概念,所以现在将税收滞纳⾦、罚款列为除斥债权不予确认,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如果说税收滞纳⾦、罚款属税款范畴。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实际操作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将税收滞纳⾦、罚款作普通破产债权处理;(2)将税收滞纳⾦、罚款单独申报、审查和确认,或者与所⽋附加和基⾦合并申报、审查和确认。
2.税收债权的申报、审查和确认。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实践中可采取例外原则,即允许税收债权申报部门检查破产企业会计账务,列出⽋税清单。尔后由管理⼈委派对税收有专长的⼈员对清单进⾏审查复核,核对⽆误后。再通过编制《债权申报对账单》确认双⽅共认的⽋税及⽋费余额。
编制上述对账单时应注意:
(1)凡调增企业(债务⽅)余额的,应在右列债务⽅“核对调增数”中的“其中”下⾏及以下分条列出。也可以⽤⽋税清单作为附件,在“其中”项⽬列⽰汇总数:
(2)上⽅“债权⼊”栏填写国税、地税机关名称,下⽅“债权性质”栏,申报⽋税的,写“税款”:申报附加和基⾦或者税收滞纳⾦、罚款的,则写“普通破产债权”。因此,所⽋税款与所⽋附加和基⾦或者税收滞纳⾦、罚款应分别填单申报。
(三)税收债权的分配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所⽋税款,应在⾮优先清偿的⼀般债权的第⼆顺序清偿,即在全部破产财产(指变现和追回、清收所得总和)扣除破产费⽤等,再扣除按规定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和所⽋职⼯第⼀顺序债权后,再以其余额,与除应记⼊职⼯个⼈账户以外的劳动保险费⽤在同⼀顺序受偿。经上述分配后余额不⾜清偿第⼆顺序债权的,按⽐例清偿:只够或者不够第⼀顺序清偿要求的,所⽋税款等第⼆顺序不再清偿。破产企业所⽋附加和基⾦、滞纳⾦及罚款,分配时则纳⼊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第三清偿顺序⽆财产可供分配的。则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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