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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扰民证明

来源:画鸵萌宠网


不扰民证明

公。

特此证明

xxx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不扰民证明篇二:

梁秀云在青岛市李沧区顺河路217号C区16号楼1单元701户经营,已经相关业主同意,现同意其在此场所经营,该个体户在经营期间不存在扰民现象,不会侵害相关业主权益。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不扰民证明篇三:

该经营场所位于市区土地及房屋平米,归所有,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与有利害关系业主的研究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供公司在此开展经营活动,姓名身份证号保证不扰民。

特此证明

邻居一签字:

邻居二签字:

邻居三签字:

唐山市开平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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