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2、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3、从工作制度来分,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3种方式。
一、入职后什么时候签劳动合同合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较长的5年、10年,具体期限长短应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岗位情况和劳动者情况自主确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小时工合同怎么签
小时工也称为临时工,临时用工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只不过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约定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内容与正规劳动合同一样,这样对工人和用工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当发生劳资纠纷时可以作维权依据。临时工是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的一种特殊存在,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就从法律上消除了临时工的概念,该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台同,无论劳动者的身份如何统一称为“劳动合同制工”。
三、法定节假日不给临时工加倍工资是否违法
是违法的。
第一,“临时工”的概念早已不复存在。临时工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施行后,全国全面实行用工合同制度。因此,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等有关规章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使用所谓“临时工”法定节日不发300%的加班费不合法。
第二,招用“临时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对所谓“临时工”也应当如此对待。这是一。用工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二。本案这些“临时工”如果依照法律规定主张双倍工资,他们应当是可以获得胜诉的。
第三,公司规定临时工少发加班工资没有法律效力。所谓“临时工”已被劳动法否定了近20年,企业招工依据劳动法均为合同制职工。既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就应当分别支付150%、200%、300%的加班费。“经出具公司相关文件并解释后,临时工表示理解公司制度规定”,这个只能说是公司人事部忽悠了那些法律意识还不够强的职工。
第四,营业店铺法定节假日临时用工可采用完成一定任务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营业店铺需要临时用工时,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有待遇都可以按照“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约定在劳动合同里。
第五,营业店铺法定节假日临时用工还可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本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因此,营业店铺法定节假日或者其他需要临时用工的,可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上午用甲工作四小时,下午用乙工作四小时,这样可能对企业更为有利一些,没有必要别出心裁制定那些区别对待的不合法的企业规制制度。
第六,营业店铺需要临时用工,还可以聘用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作为促销生力军。因为他们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调整,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需支付夜班费,无需缴纳住房公积金,无论如何超时加班都不需要支付加班费。把他们所有待遇都明确在劳务合同里,并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执行就可以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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