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概述:征收对象包括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和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计税依据为房产交易价或房产评估值;税率根据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确定,最高为1.2%;应纳税额根据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和税率计算;缴纳方式为按年计征,纳税期限为每年10月1日至31日。未申报或少缴税款将面临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法律分析
一、征收对象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二、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三、应税税率
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四、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注: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开征房产税之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五、缴纳方式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纳税人若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结语
根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都需要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交易单价来确定,计税依据是房产交易价或房产评估值。纳税人应根据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并按年缴纳税款,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31日。未按时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将面临税款追缴、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请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相关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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