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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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