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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审理的程序规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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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关系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

2、下岗失业的员工,对方因对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1、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因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并与对方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治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登记结婚后,没有同居,没有和解的可能;

11、买卖婚姻,结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共同生活多年,但没有建立夫妻感情;

12、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得分居一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关系的15。被告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出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3)、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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