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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申请的裁定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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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裁决需要提交五个材料,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协调意见、与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有关的权属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第二十条裁定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裁定申请书的具体要求、主要事实、申请

法律分析

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裁决需要提交以下五个材料: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协调意见;四、与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有关的权属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第二十条裁定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裁定申请书的具体要求;四、主要事实,申请裁定的理由和依据;(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六)申请日期。

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人应当与协调申请人一致,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应当与申请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一致。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复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自收到裁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驳回决定的,视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清楚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更正的材料和更正期限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裁定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裁定期间。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裁定申请书副本送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自收到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关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就没有证据和依据。

第二十三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原则上应当进行书面审查,但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或者重新组织协调。第二十四条裁定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第二十五条审判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被申请人申请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正确、事实清楚、标准适当的,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定申请不予支持;(二)被申请人应当支持申请人根据本政策提出的裁决申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补偿安置标准;

(三)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标准因申请人的征地行为是适当的,但申请依据有错误、事实不清的,经裁定机关查明事实的,应当更正申请依据,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定申请事项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三)申请人要求的事项;

(四)双方发生争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五)裁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六)裁定的结果;(七)拒绝接受裁定的救济方式和期限。第二十七条裁定由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作出裁定书,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送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裁决书送达后,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前,可以终止裁决,作出终止裁决的决定:(一)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定申请后自行达成协议;(三)裁定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市国土资源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第二十九条裁决机关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发现行政裁决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行政裁决申请。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开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等基本情况,政府公共信息网上协调机构的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并报市国土资源部备案。第三十一条协调、裁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收到的协调裁定申请,按原规定办理。

拓展延伸

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程序是针对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的程序。根据《土地补偿安置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因此,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程序包括申请裁决、不服裁决提起诉讼等环节。

结语

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裁决需要提交五个材料,并且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第二十条裁定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裁定申请书的具体要求,主要事实,申请裁定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人应当与协调申请人一致,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应当与申请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一致。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复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自收到裁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驳回决定的,视为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清楚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更正的材料和更正期限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裁定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裁定期间。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裁定申请书副本送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自收到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关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就没有证据和依据。裁定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审判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被申请人申请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正确、事实清楚、标准适当的,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定申请不予支持;(二)被申请人应当支持申请人根据本政策提出的裁决申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补偿安置标准;(三)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标准因申请人的征地行为是适当的,但申请依据有错误、事实不清的,经裁定机关查明事实的,应当更正申请依据,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定申请事项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 第三十三条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07-02)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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