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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全赔吗

来源:画鸵萌宠网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法为:交强险应予以理赔,但商业险得不到赔偿。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

一、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十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四十一条第八项中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所以,按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商业险不承担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为了使受害人在商业保险中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保险公司另设立了一个险种,就是投保人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一个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如果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险,那么,保险公司只承担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不承担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人仅在车上人员险的基础了投保精神损害抚慰金附加险,那么,保险公司只对车上人员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不承担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受害的第三者或者车上人员就可以在商业保险中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当然,按《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明确告知或者在保险资料中以显眼的方式明确告知投保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赔偿,有的保险公司在车险投保时还要求投保人自己手工填写保险公司以明确告知免责条款及法律后果。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应当承担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车损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

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对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由为免除自己的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三、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一)根据民法典原理,应当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金,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以得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必须依附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得在物质损害赔偿金获赔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物质损害赔偿金确定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二)根据保险原理,责任保险应当首先填补直接财产损失,再赔偿间接性的非财产损害。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而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交强险的保险标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规定,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金,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条款》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物质损害赔偿金之后,且用逗号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排列前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予以隔开,原因也正在于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商业三责险是与交强险相配套的险种,当既保交强险又保商业三责险时,应当将交强险与商业险作为一个整体的保险合同予以考察。从《商业三责险条款》的内容设置,可以看出《交强险条款》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实为按序赔偿。根据《商业三责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可以得出只有交强险足额赔付以后才能启动商业三责险理赔程序,商业三责险是与交强险相配套的一个险种。本案中交强险已足额赔付,而商业三责险中并不赔偿精神损害,因此申请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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