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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欺诈行为有哪些呢

来源:画鸵萌宠网

票据欺诈行为主要有:伪造、变造票据;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等行为。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行为有哪些基本特征

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

(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欺诈行为包括哪些

保险欺诈的情况有:1、假保单;2、虚构保险标的;3、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4、伪造、编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或其他材料;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6、编造事故原因;7、夸大损失程度。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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