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当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局不给审核怎么办?
1、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对于书写劳动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受理,并书面通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4、如果迟迟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是,《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怎么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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