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死刑罪名的犯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死刑罪名适用,分别是:
1、走私文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2、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5、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6、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7、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8、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9、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一、《刑法》有关死刑的执行情况
第4: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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