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认定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知道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
(四)知道是无证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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