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建房责任:自然人不具法定用工资格,与雇佣工人无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工伤不适用,属人身损害。房主雇佣工人需赔偿,包工头承担聘请责任。
法律分析
农民建房,因为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与雇佣的工人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雇工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事故伤害的,不是工伤,属于人身损害。工人房主雇佣的,由房主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揽下工程聘请的,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农村房屋安全问题:责任在谁?
农村房屋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频发的事故中,责任的归属成为关注的焦点。对此,应该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主人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有责任确保房屋的安全性。他们应该按照相关建筑标准和规定进行房屋建设和维护,并定期检查和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其次,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农村房屋建设符合规范,并加强对房屋质量的检测和评估。此外,社会各界也应发挥作用,提供相关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提高农村居民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综上所述,农村房屋安全问题的责任不仅仅在于主人,而是一个共同的责任,需要、主人和社会各方的合作来解决。
结语
农村房屋安全,责任共担。作为房屋所有者,主人应确保房屋安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加强监管,确保农村房屋合规;社会各界应提供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只有、主人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农村房屋安全问题。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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