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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公共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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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公共财物罪立案标准,分别是: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是:

1、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被毁坏的财物必须是为他人所有的,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行为内容。

本罪的行为内容即行为表现为毁坏财物。关于毁坏的含义,刑法学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较有代表性的是“效用侵害说”,即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二是包括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的一切行为;

3、责任形式。

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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