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刑事责任:构成本罪的,依法应承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主体,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
一、逃脱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逃脱罪的犯罪主体是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二是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其中被错抓、错判的人,不甘心被羁押或劳改而逃跑的,按照脱逃罪论处。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儿卖淫罪促进了卖淫活动的泛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破坏了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重破坏了幼儿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十四岁以下的少女;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引诱幼女卖淫,知道这种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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