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共有人 可以放弃产权。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的房产共有人对其所有的房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放弃其享有的共有房产份额。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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