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般来说双方都必须要在场。
1、离婚案件属于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不可以全权委托。其他工作如立案(司法实践中有些立案时也需要当事人到场)、提交证据等,可由代理人单独完成,但开庭或者调解时当事人需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可知,在离婚案件开庭时,如果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可以拘传其到庭。
一、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民事纠纷的话,是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缺席的,人民可以缺席判决。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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