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产律师费,由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比例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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