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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叫去录笔录做口供之后让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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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嫖娼被抓,录完口供后就被放出来了,一般是不会被拘留的。

法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证据需要拘留的,一般不会事先电话通知,而是申请拘留证,直接上门拘捕。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1、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4、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5、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1、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2、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生活不能自理的;

4、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传唤是涉嫌犯罪行为,嫖娼属于违反不构成犯罪,不能使用传唤。如果派出所只是打电话通知,那么就不是传唤。不是传唤而只是询问的话,就不具有强制性,可以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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