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与人或者单位在行政诉讼中伪造证据的,对该参与人或者参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明材料,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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