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敬老卡、爱心卡、爱心优惠卡、成人优惠卡、学生优惠卡、普通卡在卡片质保期内,且功能完好、无人为损坏的情况下,可进行退卡。
2.普通卡退卡时,从办卡之日起,按1元/月收取服务补偿金,服务时间未满25个月退卡时,剩余服务补偿金的未扣完部分可退回。
3.交通公益卡(离休干部交通荣誉卡除外)退卡时,可退回卡片押金。
4.当用户卡内电子钱包资金低于100元时,可办理卡内资金的现金赎回。
5.卡内资金赎回只能在用户退卡时办理,不能单独办理。
6.纪念卡不能退卡,不能对卡内资金进行赎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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