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各社保机构建立参保缴费关系的在职人员非工伤死亡后,由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由法定继承人办理)先到地税局办理停保手续,然后提交申领所需资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所需资料如下:
(1)死者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凭证、身份证;
(2)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3)代办人身份证,代办人与该死亡人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居委会证明);
(4)有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5)本省户籍参保人在职死亡且有多地参保并在我局(最后参保地)申办在职职工死亡待遇的,由其单位或亲属提供其他参保地社保机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保证明(要注明其退保的参保时间段);
(6)外省户籍参保人在职死亡且在我局申办在职职工死亡待遇的,其单位或亲属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的是否参保和支付死亡待遇证明;
(7)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一、非工伤死亡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
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2)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3)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4)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第一条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第二条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5)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
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
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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