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有: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的父母和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配合;
二、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者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中止探望权,探望权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
四、恢复探视权,即暂停消失后,人民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有效离婚判决的行为;
五、目前实现儿童探望权的方式:
1、时间短、灵活的探望;
2、停留时间长,时间和地点可以由父母约定或判决规定。
六、离婚双方可以约定探时间、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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