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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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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2、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3、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4、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5、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6、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家防护和外交的需要;
2.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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