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非本人原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时长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有权利向向用工单位索要每月2倍工资的剩余工资和加班费等。如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在这样情况下,如何维护劳动者这一弱势地位的合法权益。在进行仲裁或法院起诉之前,如何固定证据以及与用人单位沟通,在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中如何选择,是否可以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问题,采用做到最大权益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哪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有可能涉及到违约,此时就需要看具体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才能知道是否有相应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常见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范例: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所以一般在工伤认定时,由于劳动关系不明确,需提起以确认劳动关系为请求的劳动仲裁。
2、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范例: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瑕疵履行劳动合同或单方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仍愿意继续工作时,可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范例:请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在用人单位有特定的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4、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范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元
5、请求支付赔偿金
范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旦主张赔偿金,则不能再主张经济补偿金。
6、请求支付代通知金
范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范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年月至年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元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从劳动合同到期后的次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仲裁申请时效。
8、请求支付加班费
范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年月至年月未予支付的加班费(差额)元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详见之前的博文《不同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9、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范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年月扣发的工资元及25%的额外赔偿金元,合计元
范例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年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元
范例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年月病假期间工资元
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要求其足额支付,并可要求拖欠或克扣部分25%的额外赔偿金。
带薪年休假、病假、产假、婚丧假工资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的,均可要求其足额支付。
10、请求补缴社会保险
范例: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年月至年月的社会保险金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未参保或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劳动者可提起此仲裁请求,且不用考虑仲裁申请时效的问题。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社会保险无法补缴的,可要求其做相应的补偿。
11、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报销费用等
范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合计元
因不同的事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则请求事项各有不同。这里只说明一些常见的请求事项,且难以穷尽各种细节。实践中,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咨询专业人士,有条件的可请其代书,以期走好第一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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