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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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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包括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出资人或设立人决定解散等。合伙企业解散后,需进行清算,清算人负责清理财产、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清算结束后进行财产分配,最后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而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包括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的具体流程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四)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包括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出资人或设立人决定解散等。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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