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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 监视居住 和 取保候审 ,都是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按规定,同一时间内对同一 犯罪嫌疑人 只能适用一种强制措施。若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 的,就需要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司法机关就存在程序违法问题,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例如已 刑事拘留 的,想要 逮捕 犯罪嫌疑人,就需要办理逮捕手续,变更强制措施。 所以,实践中,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的情况,非常普遍。
《刑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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