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作者提出了三种观点:以行为人是否合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以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为标准、以行为人是否已将公私财物转移给他人为标准。作者认为,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
法律分析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 以行为人是否合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来划分既遂与未遂。若行为人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则属于既遂;反之,若行为人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则属于未遂。
2. 以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为标准来划分既遂与未遂。若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则属于既遂;反之,若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尚未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则属于未遂。
3. 以行为人是否已将公私财物转移给他人为标准来划分既遂与未遂。若行为人已将公私财物转移给他人,则属于既遂;反之,若行为人尚未将公私财物转移给他人,则属于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1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2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3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拓展延伸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抢劫罪构成包括以下要件:
1. 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3.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
4. 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多次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构成分为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
既遂抢劫罪是指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已经成功地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对于既遂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抢劫罪犯罪分子已经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抢劫罪犯罪构成既遂。”
未遂抢劫罪是指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成功地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对于未遂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抢劫罪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成功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抢劫罪犯罪构成未遂。”
在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标准分析中,关键是要区分抢劫罪犯罪构成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是否成功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关键。如果成功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则构成既遂抢劫罪;如果未能成功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则构成未遂抢劫罪。
结语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以行为人是否合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来划分既遂与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以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为标准来划分既遂与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以行为人是否已将公私财物转移给他人为标准来划分既遂与未遂。但是,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此,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3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等部门。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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