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规定,包括禁停路段、交叉路口等地禁止停车,停车时要注意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后应紧靠道路右侧,并立即驶离。城市公共汽车只能在站点停车上下乘客。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主要是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一些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拓展延伸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该条例,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闯红灯、酒驾等,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而定,可能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此外,根据条例规定,对于酒驾、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规定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违法行为将严厉打击,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这些规定包括禁止在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车,禁止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等危险地段停车,要求在路边停车时紧靠道路右侧等。此条例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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