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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第三人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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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经申请或者通知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依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同原因,将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本案中,一、二审即是将满洲里口岸管理委员会、满洲里市口岸管理服务部等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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