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需要向人民起诉的,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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