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补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补偿:重婚的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施家庭暴力的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补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请求对方补偿损失。但离婚损害补偿制度对补偿情形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如有过错的一方必须满足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条件之一的,另一方才有权要求补偿,否则如仅有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时,无过错方是无权要求补偿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置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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